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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志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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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志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stock 发表于 2022-6-11 00:00:00 浏览:  2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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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富强先生精耕电池研发领域多年,拥有丰富的电池研发技术积累和管理经验,符合公司在新能源产业方面的发展规划,能有效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提高公司运营水平和研发技术水平。
经核实,截至目前,安富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安富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的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公司新增拓展的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发展,将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核心团队利益与公司战略目标绑定,确保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10日,并同意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46.9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新产品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持续加大研发力度,扩大技术储备,此次研发服务合同的签订,不仅有利于公司技术储备的市场效益转化,而且有效提升公司业绩,促进公司发展,是公司研发技术获得市场认可的体现。本次交易明确了双方义务,交易价格在合理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独立董事一致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阳秋林、罗万里、赵航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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