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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通信:吉大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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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通信:吉大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股淘沙 发表于 2022-6-20 00:00:00 浏览:  3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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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依据独立判断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改《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改《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股票发行方案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改《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修改及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下启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孙学博安亚人刘进苏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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