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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跃科技: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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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跃科技: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2-6-22 00:00:00 浏览:  3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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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KYKJ)第 02 号
2022年06月22日
中国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12/F Tower A Ocean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56 Dongsihuan Road (M)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10-85865151 传真| FAX: 86-10-85861922
www.tahota.com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KYKJ)第 02 号
致: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丛剑律师、李佳宇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二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2年6月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22年6月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长兴盛世丰华商务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提请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关于变更公司注1/9《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册地址并修订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6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就增加临时
提案事宜分别发布了《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以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补充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50336112股的0.00%。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451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23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2/7《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公告》所列明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事项(四)、(八)为特别决议,其余为普通决议,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14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关联股东寿光市康跃投资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9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批准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有关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12700股,反对17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关联股东寿光市康跃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5200股,反对17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589%。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14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3/7《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9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14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9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下关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各候选人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1.经审议未通过《选举李萱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2550000,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1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数0,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经审议未通过《选举罗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2550000,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1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数0,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经审议未通过《选举张兰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2550000,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1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数0,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经审议未通过《选举仇雷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7《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2550000,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1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数0,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经审议未通过《选举韩庆凯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2550000,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1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数0,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经审议未通过《选举宁潞宏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2550000,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1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数0,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下关于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各候选人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1.经审议未通过《选举邓远军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2550000,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1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数0,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经审议未通过《选举兰霞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2550000,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1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数0,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经审议未通过《选举吴康兵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5/7《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2550000,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1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数0,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七)《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以下关于监事选举的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各候选人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1.经审议未通过《选举王昱力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2550000,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1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数0,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经审议未通过《选举李娴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2550000,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1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数0,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14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9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6/7《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7/7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沈志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吕丛剑
____________李佳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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