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88|回复: 0

ST开元:开元教育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ST开元:开元教育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米诺他爹 发表于 2022-6-16 00:00:00 浏览:  48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22层(200051)
Add: 22 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观韬中茂地址:上海市遵义南路88号协泰中心9层(200336)
(上海)律师事务所 Add: 9F Shartex Plaza No.88 Zunyi South Rd Shanghai PRC
GUANTAO LAW FIRM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Fax: +86 21 23563299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开元教育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受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1/6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5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2)(以下简称“《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通知》发布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达到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16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泰兴路4
号开元教育广州运营总部 C 栋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江勇先生及副董事长赵君先生因疫情原因无法到会议现场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丁福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上午9:15至2022年6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2/6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2年6月10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受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现场会议的参会方式包括以视频方式远程参加,下同)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均为截至2022年6月10日下午
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股东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2885301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15.5719%;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331522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2.1587%。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核查,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6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审议《关于终止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通知》中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内容相符,不存在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权总数及统计数在网络投票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终止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8669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03%;
反对46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97%;弃权0
4/6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63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193%;反对46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同意8669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03%;
反对44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08%;弃权
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63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193%;反对44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79%;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8%。
上述议案1-2,江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君先生、江胜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通知》一致,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5/6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6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韩丽梅魏云
_____________周紫璇年月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1 21:10 , Processed in 0.201215 second(s), 29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