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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港:盐田港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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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港:盐田港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资春风 发表于 2022-6-18 00:00:00 浏览:  4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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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181号
致: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载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6月17日下午14:50在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1289号海港
大厦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乔宏伟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2年6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
15275941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918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1783723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7.4846%;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75689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33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75709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4338%。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的提案》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527429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2%;
反对95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68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927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53%;反对95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76%;弃权
68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71%。
2、《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7503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
反对90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6667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37%;反对90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7429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2%;
反对95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68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927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53%;反对95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76%;弃权
68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71%。
4、《关于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7429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2%;
反对95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68990股(其中,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927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53%;反对95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76%;弃权
68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71%。
5、《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7429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2%;
反对95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68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927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53%;反对95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76%;弃权
68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71%。
6、《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算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7498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反对95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6617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24%;反对95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向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增加配股募集资金委托贷款金额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87673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22%;
反对8826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302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44%;反对88268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为:乔宏伟、王彦、向东、陈彪、彭建强、张祖欣。本提案候选人均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以152743024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9.9893%,选举乔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95932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04%。
以152745584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9.9909%,选举王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96188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28%。
以152745584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9.9909%,选举向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96188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28%。
以152745584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9.9909%,选举陈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96188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28%。
以152745584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9.9909%,选举彭建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96188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28%。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152745584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9.9909%,选举张祖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96188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28%。
9、《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李若山、黄胜蓝、李伟东。本提案候选人均获
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以152746374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9.991%,选举李若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96267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37%。
以152746374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9.9915%,选举黄胜蓝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96267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37%。
以152748934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9.9931%,选举李伟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96523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61%。
1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提案》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为:吴福良、朱长贵。本提案候选人均获得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以152748934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9.9931%,选举吴福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96523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61%。
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1527174472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9.9725%,选举朱长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9337440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989%。
(二)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资料并经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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