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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龙星化工 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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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龙星化工 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幕府山人 发表于 2022-6-25 00:00:00 浏览:  44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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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2证券简称:龙星化工公告编号:2022-053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刘美芹女士计划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将自有资金借给公司作为运营资金使用。2016年9月5日,本公司与刘美芹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4日止,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双方协调一致的,可以延长,借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披露的《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
037)。
借款展期期间,经与刘美芹协商一致,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借款年利率调整为5.0025%;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借款年利率调整为5.22%;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借款年利率调整为4.80%。
截至2022年6月24日,公司已累计归还刘美芹借款4000.00万元,并有
400万元利息转为本金,因此尚有11400.00万元借款余额未还清。公司根据实
际经营需要,拟与刘美芹签署《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并确认借款展期及年利率实际执行情况。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刘美芹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江山先生的配偶,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审议情况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表决情况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刘鹏达、魏亮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为公司接受关联人提供的财务资助,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利息作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适用《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2017年9月5日至2023年6月
30日期间,借款应支付利息共计为3749.64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且与同一关联方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也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刘美芹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江山先生的配偶,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刘江山先生持有公司97897902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95%,因此,刘美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为人民币15000万元借款及对应的利息费用。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经双方协商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出借方:刘美芹
借款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方为生产经营所需,向出借方借款,双方于2016年9月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如下:
1、双方确认,截至2022年6月24日,甲方向乙方出借的借款余额(即本金)为人民币11400.00万元。
2、双方同意,以上借款期限展期至2023年6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双方协调一致的,可以延长。
3、双方确认并同意,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借款年
利率按5.0025%执行;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借款年利率按5.22%执行;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借款年利率按
4.80%执行。
3、借款方还款时间最终按实际发生日为准,按月计息,还款时本息结清。
4、本补充协议与《借款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
宜按《借款合同》执行。
5、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6、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公司资金需求,为支持公司发展,增强公司资金的流动性,保障公司经营的不时之需,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刘美芹女士以向公司提供借款的方式,增强公司资金的流动性,相关借款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体现了其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刘美芹女士借款余额为11400万元。此外,本年初至2022年6月23日,公司向刘美芹持股50.00%的企业沙河市中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住宿、餐饮服务,发生住宿费、餐饮费86.68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刘美芹女士向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系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时,借款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公司本次借款的出借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刘美芹女士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同时,借款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刘鹏达、魏亮先生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九、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刘美芹女士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同时,借款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十、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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