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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荆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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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荆娴)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2-6-6 00:00:00 浏览:  3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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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荆娴)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重新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熊军先生的个人履历,熊军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了解熊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熊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熊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同意聘任熊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荆娴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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