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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冠电力: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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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冠电力: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小燕 发表于 2022-5-31 00:00:00 浏览:  4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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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冠电力”或“公司”)各级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公司所管理的各分子公
司、筹建处(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三条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各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
1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者政府部门进行。
第五条对外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第六条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第七条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
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第八条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的捐赠。
第九条各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
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
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
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2第十条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
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各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或者个人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党建工作部:作为公司乡村振兴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的相关工作。
(二)投资发展部:协助党建工作部乡村振兴帮扶计划的编
制并上报集团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后下达,对计划外乡村振兴项目向集团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批复。
(二)财务部:作为公司对外捐赠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年度对外捐赠总预算的编制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捐赠预算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分子公司、筹建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编制并上报公司年度捐赠预算。
(二)负责按照公司捐赠管理办法,组织本单位建立对外捐赠相关制度及内部管理流程。
3(三)负责预算范围内单笔支出超过50万元的捐赠事项向
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各企业捐赠要充分考虑自身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凡是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和压缩对外捐赠规模。
第十六条每年初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捐赠预算,公司
按照各企业上报的捐赠预算、乡村振兴帮扶计划,统筹安排公司年度捐赠总预算。公司年度捐赠总预算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将结合各企业实际情况和捐赠事项的
必要性在履行公司捐赠预算审批手续后,核定并下达各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预算。
第十八条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各企业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各企业超过年度下达预算的对外捐赠事项,须提
交对外捐赠报告,详细说明捐赠事项、必要性及拟捐赠金额,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条境外捐赠如有必要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由接收
4方出具相关捐赠免责条款书或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免责条款。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
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
赠双方的使用协议和资产项目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第二十三条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报纳税扣除。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
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挂账。
第二十五条各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二十六条预算外捐赠事项未履行预算追加程序,未经公
5司审批同意擅自进行捐赠的企业,情节较重的,公司对企业进
行批评、通报,并责令改正。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况对直接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等。
第二十七条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
违纪的捐赠,桂冠电力应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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