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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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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小白菜 发表于 2022-6-22 00:00:00 浏览:  3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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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3证券简称:远光软件公告编号:2022-034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21日(星期二)10: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港湾大道科技一路3号远光软件园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星期二)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主持人:董事长陈利浩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名,代表股
份4035069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99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140218063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10.5986%。
(2)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名,代表股份2632888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901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5名,代表股份
122606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26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
司独立董事梁华权先生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2022年6月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独立董事梁华权先生于征集时间内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第1-4项议案均属于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提案表决情提案名称股份数占比
编码况股份数(股)占比(%)股份数(股)占比(%)
(股)(%)总表决审议《2021年股39527211099.540318255860.459700情况票期权激励计划
1.00中小投(草案修订稿)》
资者表402577568.8007182558631.199300及摘要决情况总表决审议《2021年股39527211099.540318255860.459700情况票期权激励计划
2.00中小投管理办法(修订资者表402577568.8007182558631.199300稿)》决情况总表决审议《2021年股39527211099.540318255860.459700情况票期权激励计划
3.00中小投
实施考核管理办
资者表402577568.8007182558631.199300法(修订稿)》决情况审议《关于提请股总表决
4.0039527211099.540318255860.459700
东大会授权董事情况会办理公司2021中小投年股票期权激励
资者表402577568.8007182558631.199300计划有关事项的决情况议案》
注:上表中“股份数”,指股东同意、反对、弃权对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总表决情况的“占比”,指股东同意、反对、弃权对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占比”,指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同意、反对、弃权对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上述第1-4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作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黄建元先生、朱安女士,回避表决全部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林晓春、洪玉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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