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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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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2-6-25 00:00:00 浏览:  3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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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9证券简称:鸿博股份公告编号:2022-075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
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需要,公司聘请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世纪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乐特瑞(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双龙信息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057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050.00万股新股。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
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尤友岳 6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了普通股(A股)股票
34982142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2.40元。截至2016年8月4日止,鸿博股份共募集资金783599980.80元扣除发行费用21099982.14元募集资金
净额762499998.66元。
截至2016年8月4日,鸿博股份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致同验字[2016]第 351ZA0033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2年5月31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开户银行户名账号账户金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鸿博股份有
1有限公司福州城东14020951296001067259943719.31
限公司支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鸿博股份有
2000001972765801233126644.39
公司福州分行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鸿博股份有
3591902969410986124068674.39
公司福州古田支行限公司无锡双龙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4息纸有限公5919051618105013629650.52
公司福州古田支行司乐特瑞(海泉州银行股份有限
5南)科技有0000022205620012116314802.03
公司福州分行限公司
合计287083490.64
注: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共计25000万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城东支行购买结构性存款,理财到期日为2022年6月29日,募集资金余额合计537083490.64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402095129600106725,截止2022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9943719.31元。
该专户内的余额资金属于本次资金监管的范畴,且专户内的资金仅用于甲方收购无锡双龙信息纸有限公司40%股权并增资用于彩票物联网智能化管理及应用项
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共计
250000000.00元向乙方购买结构性存款。起始日为2022年4月18日,到期
日为2022年6月29日。甲方承诺上述结构性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聂荣华、许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以邮件形式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将邮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超过募
集资金净额5%(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二:乐特瑞(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方、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000019727658012,截止2022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33126644.39元。该
专户内的余额资金属于本次资金监管的范畴,且专户内的资金仅用于甲方电子彩票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000022205620012,截止
2022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116314802.03元。该专户内的余额资金属于
本次资金监管的范畴,且专户内的资金仅用于甲方电子彩票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或甲方二均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
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方、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和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甲方二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和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聂荣华、许光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或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或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或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以邮件形式向甲方和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或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
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5%(以孰低为准)的,甲方、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或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1.本协议自甲方、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二:无锡双龙信息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方、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91902969410986,截止2022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124068674.39元。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91905161810501,截止
2022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3629650.52元。
上述专户内的余额资金属于本次资金监管的范畴,且专户内的资金仅用于甲方收购无锡双龙信息纸有限公司40%股权并增资用于彩票物联网智能化管理及
应用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或甲方二均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方、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和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甲方二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和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聂荣华、许光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或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或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或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以邮件形式向甲方和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将邮件抄送给丙方。
7.甲方或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
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5%(以孰低为准)的,甲方、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或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方、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一)》;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二)》。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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