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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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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王涛)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2-6-6 00:00:00 浏览:  3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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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王涛)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重新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熊军先生的个人履历,熊军先生目前身兼数职,分别为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经慎重考虑,我认为由熊军先生再接任财务总监职位有失妥当,理由如下:
1、财务总监是公司的高级管理岗位,职责明确事务繁多,而熊军先生已经
身兼数职,且均为高级管理岗位,我认为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很难同时应对如此众多的管理职责,极其容易出现疏漏,进而导致公司及股东利益受损。
2、财务总监是一个专业化非常强而又极其重要的岗位,需要具备非常丰富
的财务理论及实践经验,从履历上看,熊军先生虽然拥有一定的财务专业知识,但自多年前便脱离财务体系,目前可能并不具备足够的财务管理经验,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从公司内控角度上看,职责分离是公司内控的一个重要因素,公司内控
制度也明确要求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而内控制度也是证券监督部门反复强调重要性的机制,该机制能够有效增强公司稳定性和抗压能力,确保公司经营和资产管理的安全、科学、合法合规,同时也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有效,而熊军先生在担任如此多的高级管理岗位后,再接任财务总监如此重要的岗位,有悖于公司内控制度和证监部门的要求,将不利于公司内控目标的实现,无法实现有效监督,不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虽然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一人身兼数职,但我认为聘任熊军先生担任财务总监不利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不同意聘任熊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王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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