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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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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占云 发表于 2022-6-30 00:00:00 浏览:  5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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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17
11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192号
致: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列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次见证采取网络视频的见证方式。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视频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基于以下假设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司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1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2022年6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14:30在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媒体中心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以及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信达律师视频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持有
2969495082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69.2785%,其中参加现
2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3名,代表公司股份
303291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58%,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8574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3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727865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354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8596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33%。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视频见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序号弃权股份所占否提案同意股份数(股)同意股份所占比例反对股份数(股)反对股份所占比例弃权股份数(股)比例通过1.00《公司2021年度董事327248604799.9908%871010.0027%213373
0.0065%是会工作报告》2.00《公司2021年度监事327248604799.9908%871010.0027%2133730.0065%是会工作报告》中小中小股弃权股东是中小股东同同意股中小股东中小股东反中小股东弃权股同意股份数反对股份反对股份东弃权股份弃权否
序号提案意股份数份所占同意股份对股份数反对股份份数(股)数(股)所占比例股份数所占股份通(股)比例所占比例(股)所占比例(股)
(股)比例所占过比例
3.00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32726974
99.9973
2019770506%99.5513%87101871010.0027%0.4386
0.0000.010

配预案200020001%1%是是弃权股份所占否
序号提案同意股份数(股)同意股份所占比例反对股份数(股)反对股份所占比例弃权股份数(股)比例通过4.00《公司2021年年度报3272486047
99.9908%871010.0027%2133730.0065%是告》及其摘要中小中小股弃权股东是中小股东同同意股中小股东中小股东反中小股东弃权股同意股份数反对股份反对股份东弃权股份弃权否序号提案意股份数份所占同意股份对股份数反对股份份数
(股)
(股)比例数(股)所占比例股份数所占股份通所占比例(股)所占比例(股)
(股)比例所占过比例
5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
5.00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3032065381977250699.9713%99.5614%87101871010.0287%0.4386%000%0%是
的议案是弃权股份所占否
序号提案同意股份数(股)同意股份所占比例反对股份数(股)反对股份所占比例弃权股份数(股)比例通过
6.00关于公司2022年度贷325363401499.4148%19152507
0.5852%00%是
款授信额度的议案中小中小股弃权股东是中小股东同同意股中小股东中小股东反中小股东弃权股同意股份数反对股份反对股份东弃权股份弃权否
序号提案意股份数份所占同意股份对股份数反对股份份数(股)数(股)所占比例股份数所占股份通(股)比例所占比例(股)所占比例(股)
(股)比例所占过比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7.003271714499.9672权发行债务类融资产2018787506%94.6016%107210110721010.0328%5.3984%000%0%是
品的议案
8.00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32726994
99.9973
2019772506%
99.5614%87101871010.0027%0.4386%000%0%是
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9.00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32726994
99.9973
2019772506%
99.5614%87101871010.0027%0.4386%000%0%是
事、监事薪酬方案是弃权股份所占否
序号提案同意股份数(股)同意股份所占比例反对股份数(股)反对股份所占比例弃权股份数(股)比例通过
6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2022年度向控股
10.00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327105052099.9470%17360010.0530%00%是
的议案中小中小股弃权股东是中小股东同同意股中小股东中小股东反中小股东弃权股同意股份数反对股份反对股份东弃权股份弃权否序号提案意股份数份所占同意股份对股份数反对股份份数
(股)数(股)所占比例股份数所占股份通(股)比例所占比例(股)所占比例(股)
(股)比例所占过比例关于2022年度向联合
11.0032710505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2018123606
99.9470
%91.2586%173600117360010.0530%8.7414%000%0%是的议案
12.00关于2022年度对外提327105051812360699.947020%91.2586%11590011159001
0.0354%5.8360%5770005770000.0172.9056%4%是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于2022年度向项目99.9470
13.0032710505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2018123606%91.2586%173600117360010.0530%8.7414%000%0%是
度的议案
关于向控股股东中粮99.6465
14.00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授30222153818787506%94.6016%107210110721010.3535%5.3984%000%0%是
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2022年度在中粮97.5954
15.00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29600066412566632%63.2773%729297572929752.4046%36.7227%000%0%是
贷款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2022年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
16.002989265399.9971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8819772506%99.5614%87101871010.0029%0.4386%000%0%是
融资合作的关联交易议案
99.99080.006
17.0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327248604719559133%
98.4870%87101871010.0027%0.4386%2133732133731.074
务所的议案5%4%是
7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8.00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关3032065381977250699.9713%99.5614%8710187101
0.0287%0.4386%000%0%是
联交易的议案是弃权股份所占否
序号提案同意股份数(股)同意股份所占比例反对股份数(股)反对股份所占比例弃权股份数(股)比例通过关于修订《大悦城控
19.00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7269942099.9973%871010.0027%00%是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325363401499.4148%191525070.5852%00%是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中小中小股弃权股东是中小股东同同意股中小股东中小股东反中小股东弃权股同意股份数反对股份反对股份东弃权股份弃权否序号提案意股份数份所占同意股份对股份数反对股份份数
(股)数(股)所占比例股份数所占股份通
(股)比例所占比例(股)所占比例(股)
(股)比例所占过比例
21.00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32725561
2019629206
99.9930
%98.8399%2304012304010.0070%1.1601%000%0%是
8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听取《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信达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上述议案中,第19项、第20项属于特别表决议案,已经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议案已经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上述议案中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
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上述议案中,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明毅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已对第5项、第14项、第15项、第
18项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已对第16项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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