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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经认真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前赎回“鹏辉转债”的独立意见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鹏辉转债”提前赎回权的行使及赎回价格的确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人民币100元)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鹏辉转债”。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南俊民昝廷全宋小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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