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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江有归、付海鹏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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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江有归、付海鹏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股神大亨 发表于 2022-6-27 00:00:00 浏览:  3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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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84号
───────────────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江有归、付海鹏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江有归,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付海鹏,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1-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16年12月2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江有归、付海鹏等18名股东购买其持有的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100%的股权,预计股份支付金额99844.80万元,预计发行股份数量133126400股,预计现金支付金额20155.20万元。其中,江有归、付海鹏持有泰一指尚的股权占比分别为24.59%、8.89%。交易对方承诺,泰一指尚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扣非后归母净利
润分别为5500万元、8500万元、12200万元。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及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2016年至
2018年,泰一指尚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111.88%、101.97%、
108.16%,累计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06.93%。
2018年11月2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江有归、付海鹏自
愿追加泰一指尚2019年、2020年两年的业绩承诺,预计2019年、2020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9亿元和2.07亿元。如泰一指尚2019年、2020年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江有归、付海鹏将以现金或股票等方式补足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
2020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泰一
指尚2019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7538.36万元,2019年业绩承诺完成率为47.41%。2021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0年-2-年度报告显示,泰一指尚2020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2512.06万元,2020年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2.14%。据此,泰一指尚2019年、2020年合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10050.42万元,累计业绩承诺完成率为27.46%。
2020年11月1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江有归、付海鹏签署《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的承诺函》之补充约定的议案,同意江有归、付海鹏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8361.64万元。公司于2022年
1月5日披露进展公告,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约定补偿期限已于
2021年12月31日届满,但江有归、付海鹏对上述承诺事项未予补偿。2022年3月1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江有归、付海鹏支付的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100万元。截至目前,业绩承诺方及补偿责任人江有归、付海鹏仍未履行剩余业绩补偿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涉及公司后续经营发展和战略规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对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约定或自愿作出的业绩承诺履行补偿义务,是交易对方应当遵守的承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的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交易对方江有归、付海鹏作为业绩承诺方及补偿责任人,在标的资产业绩未达标、与承诺业绩出现较-3-大差异的情况下,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交易对方江有归、付海鹏在异议回复中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非公开发行中涉及的法定业绩承诺事项已超额完成,自愿追加的2019年、2020年业绩承诺为非法定承诺,且公司对追加的自愿承诺未落实同等激励。二是存在行业整体环境发生显著变化及宏观经济增长放缓等宏观环境因素,后续叠加新冠疫情影响,广告服务类公司利润进一步压缩。三是公司未实现股权激励承诺导致核心员工离职,业务转型遭遇多种困难,且自身对泰一指尚的管理经营权受到控股股东限制。四是根据法院判决,泰一指尚无需支付两笔应付账款,2019年公司应调整财务数据,利润相应增加4362万元。五是前期超额完成业绩承诺,超出部分奖励应当冲抵差额,另已尽力支付部分业绩承诺差额。六是正积极与上市公司探讨承诺事项的整体解决方案,并积极寻求资产抵扣、延长自愿追加业绩承诺履行期等解决方案。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是责任人自愿追加业绩承诺已向市场公开作出,对投资者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形成了明确的合理预期,理应严格履行。
根据公司2018年11月27日披露的公告,如泰一指尚2019年、-4-2020年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江有归、付海鹏将以现金或股票等方式补足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承诺期限届满,泰一指尚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差额补偿承诺。但责任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公司足额补偿2019年业绩承诺差额,仅在2022年3月17日补偿100万元,
且截至目前仍未约定2020年业绩补偿的期限,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违规事实清楚。业绩承诺系非法定承诺的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二是业绩承诺方在作出承诺时,应当基于当时的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审慎判断未来行业环境、宏观经济、员工团队可能发生变化等风险,全面评估业务转型风险。责任人于2018年11月
27日对2019年、2020年业绩自愿作出承诺,未披露行业环境、宏观经济可能发生变化的不确定性风险,最终两年业绩承诺的完成率均较低。行业环境变化、核心员工流失等异议理由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不足以减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违规责任。
三是责任人提出的诉讼判决影响利润、超额奖励冲抵差额及
控股股东股权潜在受让方借款等补救措施,尚未形成明确可行的具体方案,截至目前也仍未能起到消除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的实际效果,不构成从轻、减轻违规责任的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5-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江有归、付海鹏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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