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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石航空: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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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石航空: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博叶成老师 发表于 2022-7-1 00:00:00 浏览:  32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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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433
受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9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大会于2022年6月30日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航宇超合金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政先生主持。
为了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主体资格及会议主持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进行见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证上【2022】
439号)之规定。
1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27311202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18.96%。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11人,代表股份779106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0%。
3、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2052218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6%(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
95507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2%)。
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开始,于16时结束。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计票人、监票人及见证律师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2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9:15-15:00。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本次大会由监票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2议案一:《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19755117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反对票7670718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二:《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19755117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反对票7670718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三:《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19755117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反对票7670718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四:《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19755117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反对票7670718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五:《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19755117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反对票7670718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六:《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票19755117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反对票7670718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3议案七:《关于2021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票19755117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反对票7670718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八:《关于修改的议案》
同意票19755117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反对票7670718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三:同意票188006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反对票7670718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2%;弃权票0股。
议案四:同意票188006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反对票7670718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2%;弃权票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郭斌
经办律师:闫思雨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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