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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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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飞天 发表于 2022-7-9 00:00:00 浏览:  4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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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国|天津市南开区金融街中心融汇广场 A座 38层
TEL:86-22- 58580758 FAX: 86-22-58580759
滨海新区 新城西路 52号滨海金融街西区 W8A413
TEL:022-65833828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年7月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
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2年7月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泰达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22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7月8日14:30召开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6月23日以公告形式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8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2年7月8日09:15-15:00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地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天津市滨海
新区第二大街 62号 MSD-B1座 15层 1503)。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2年7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27125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912%。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6659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981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534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02%。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
60534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0534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102%。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2、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城市环境投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
左旗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同意4924101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9386%;
反对28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570%;
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510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5.0045%;反对2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4.6354%;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3601%。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城市环境投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
默特左旗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
同意4924101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9386%;
反对28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570%;
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4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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