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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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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试行)

八度 发表于 2022-6-29 00:00:00 浏览:  4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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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行年动方案,进一步规范经
理层向董事会(或董事长,下同)报告工作的原则、程序和内容,明确经理层对董事会的责任、行使职权、职责履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告原则
第三条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不越级请示报告。经理层其他成员的工作向总经理请示报告,必要时可向董事会请示报告并负责落实。
第四条凡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可不再向董事会请示报告。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经理层)决策的事项,一般应事前听取董事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决策。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或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事项,都应及时请示报
1告。
第三章报告要求
第五条报告周期以年度、季度、月度、临时等形式开展,其中年度工作报告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作为年度董事会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凡要求在事前或事中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得在事后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对董事会决定或安排的事项,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应在事前或事中报告。
第七条董事长直接安排部署的工作,承办人在工作完成后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第八条请示报告者有义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在董事会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按董事会原有意见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报告内容及机制
第九条报告主要内容有:工作总结、重大事项、工作中主
要问题及解决方案、工作计划、董事会授权事项决策情况及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董事会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定期工作报告制度,配合定期董事会(年度)的召开,经理层应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面反映上年度公司经营成果和经理层履职情况,重
点包括:公司安全环保、经营管理情况、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重大投融资及项目建设情况、公司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科技创新
2情况、管理创新情况,以及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
(二)本年度工作安排,重点包括:经营管理思路、主要经
营指标计划、年度投资计划、重点工作计划等;
(三)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财务报告机制,总经理安排财务部每月向董事长
报送主要财务报表;按季度向董事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十二条日常报告机制,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经理层应经
常就生产、经营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报告。
第十三条突发(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对公司经营中发生
的突发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经理层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在事件处理后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处理报告,通报处理情况。
应报告的突发(重大)事项评判标准以公司章程和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为准,主要包括:
(一)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二)遭受重大资产损失;
(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四)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事项;
(五)遭受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七)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者经理层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3第十四条授权决策事项报告机制,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经
理层决策事项,由公司办公室及时向董事提供决策文件或纪要。
公司办公室不定期对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进行梳理分析,由授权对象向董事会报告授权决策情况。
第十五条专项报告机制,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总经理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不定期就公司安全
生产、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报告。
第十七条质询机制,董事长、董事可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就具体问题质询经理层成员,被质询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息,但有权拒绝董事越权发出的工作指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监管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层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报告内容
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或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或披露。
第二十条本制度为试行制度,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监管
有关要求,随时进行修订,制度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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