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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作为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风先进基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先基材料”)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本次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国风先基材料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独立董事签署:
毕功兵朱丹汪峰李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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