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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经审查,未发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覃宝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卢勇帐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覃丽芳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上人员任期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益浩潘勤薛有冰
2022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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