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242|回复: 0

中富通: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中富通: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海风云 发表于 2022-7-1 00:00:00 浏览:  2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384 号
致: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1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2年6月10日、2022年6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开发布了《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1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统称为“会议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30日在福建省福州市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
F区4号楼第20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融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上午
2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人,代表股份9985366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30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3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9851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0%;
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二)表决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9851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0%;
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表决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9851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0%;
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四)表决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99851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0%;
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五)表决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99851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0%;
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9851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0%;
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99853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99853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九)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99851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0%;
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拟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同意99851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0%;
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99853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9853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6(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许海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许海峰先生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998506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当选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柯宏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柯宏晖先生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998506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当选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项及第十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及第十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第十三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许海峰、柯宏晖当选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潘继东刘佳
2022年6月30日
8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5 20:23 , Processed in 0.084316 second(s), 26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