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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终止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山东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化杏鲍菇项目”是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发展布局等客观情况做出的决定,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山东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化杏鲍菇项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二、对《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安徽雪榕食用菌产业园项目-安徽雪榕杏鲍菇工厂化项目”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安徽雪榕食用菌产业园项目-安徽雪榕杏鲍菇工厂化项目”延期。独立董事:
刘浩黄建春李学尧
2022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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