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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化股份:河池化工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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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化股份:河池化工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994c 发表于 2022-7-12 00:00:00 浏览:  5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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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法股律东意大见会书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2)第5064-1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20份1有2限年公第司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法西律河意池化见工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法律意见书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予以公告。2022年7月7日,召集人法律意见书在前述的报刊及网络发布《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对原通知中错误信息进行了更正,并公告《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法更律新后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2年7月11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20限1公2司年三第楼五会次议室临召时开股,现东场大会议会同的时提供了远程视法律意见书
频参会系统,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585518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5.3005%。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2年7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法律意见书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候选人。因受疫情影响,未法律意见书
到现场的董事则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20券1交2易年所第交五易系次统临、时深圳股证东券大交易会所的互联网投票系统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已采取了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施伟光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65855186股法律意见书
1.02.候选人:选举安楚玉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份数:165855186股
1.03.候选人:选举王海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65855186股法律意见书
1.04.候选人:选举王小丰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6250815521年86股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05.候选人:选举覃宝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65855186股
1.06.候选人:选举范赛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6585519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施伟光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0股
1.02.候选人:选举安楚玉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0股
1.03.候选人:选举王海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0股
1.04.候选人:选举王小丰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0股
1.05.候选人:选举覃宝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0股
1.06.候选人:选举范赛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份数:6股法律意见书
议案2.0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潘勤女士法为律第十意届见董书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65855186股
2.02.候选人:选20举1薛2有年冰第先五生为次第临十时届股董事东会大独会立董的事
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份数:165855186股
2.03.候选人:选举郭益浩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6585518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潘勤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0股
2.02.候选人:选举薛有冰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0股
2.03.候选人:选举郭益浩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股
议案3.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江鲁奔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165855186股
3.02.候选人:选举桂节美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165855188股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3.01.候选人:选举江鲁奔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0股
3.02.候选人:选举桂节美先法生律为第意十见届书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2股
根据表决结果,2列01入2本年次第股东五大次会临的时议案股已东获大得出会席的股东大会的股东法律意见书审议通过。施伟光先生、安楚玉先生、王海先生、王小丰先生、覃宝明先生、范赛虎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潘勤女士、薛有冰先生、
郭益浩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江鲁奔先生、桂节美先生当选
为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杨承锋先生组成第十届监事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承办律师:李长嘉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朱继斌廖乃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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