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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各位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梁大钟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梁大钟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梁大钟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饶锡林先生、文正国先生、陈勇先生、胡明强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饶锡林先生、文正国先生、陈勇先生、胡明强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饶锡林先生、文正国先生、陈勇先生、胡明强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李泽伟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李泽伟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泽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文正国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文正国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且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格备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
惩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文正国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独立董事:左志刚王春青任振川
2022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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