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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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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2-6-16 00:00:00 浏览:  4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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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3股票简称:孚日股份公告编号:临2022-050
债券代码:128087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2年6月15日下午2:3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
6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9:15-15:00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肖茂昌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2141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90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3809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41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331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5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2046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5982514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04%;231620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6%;
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497298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97%;231620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503%;
0股弃权。
议案二:《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5982514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04%;231620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6%;
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497298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97%;231620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503%;
0股弃权。
议案三:《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5982514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04%;231620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6%;
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497298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97%;231620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503%;
0股弃权。
议案四:《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5982514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04%;231620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6%;
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497298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97%;231620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503%;
0股弃权。议案五:《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5979514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1%;234620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9%;
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496998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21%;234620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79%;
0股弃权。
议案六:《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5979514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1%;234620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9%;
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496998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21%;234620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79%;
0股弃权。
议案七:《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5979514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1%;234620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9%;
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496998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21%;234620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79%;
0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张潆文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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