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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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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稳稳的 发表于 2022-7-8 00:00:00 浏览:  2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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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2 年 6 月 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2 年 6 月 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 2022 年 6 月 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5.公司 2022 年 6 月 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公司 2022 年 6 月 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说明》;
7.公司 2022 年 6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8.公司 2022 年 6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9.公司 2022 年 6 月 29 日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10.公司 2022 年 6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3.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5.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2年6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7月8日召开202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股东投票权
2022年6月23日,公司独立董事姜晓丹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2022年7月4日9:00至2022年7月7日17:00期间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
3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于2022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8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
北洼路4号益泰大厦三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8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7 月 8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700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8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952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3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29973
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7652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1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5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55742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36%;反对1981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5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48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260%;反对1981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74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就该议案的审议,赵晓凡等参与该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2.《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55742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36%;反对1981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5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48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260%;反对1981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74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就该议案的审议,赵晓凡等参与该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5841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61%;反对171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1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15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727%;反对1714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7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就该议案的审议,赵晓凡等参与该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4.《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55362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22%;反对2116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2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13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857%;反对2116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14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就该议案的审议,王岩等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回避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5559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46%;反对2093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1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36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676%;反对2093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324%;弃权
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就该议案的审议,王岩等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回避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5600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64%;反对2052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9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77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646%;反对2052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35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就该议案的审议,王岩等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回避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9(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马天宁
________________王鑫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王玲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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