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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光线缆: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其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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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光线缆: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其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

绝版女王° 发表于 2022-6-29 00:00:00 浏览:  3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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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5证券简称:通光线缆编号:2022-057
债券代码:123034债券简称:通光转债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其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优化产业投资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信息”)经与司德雷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德雷特上海”)协商一致,通光信息拟将持有的江苏斯德雷特通光光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德雷特通光”)25.00083%股权转让给司德雷特上海。通光信息、司德雷特上海及斯德雷特通光于2022年6月28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斯德雷特通光以2021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人民币4732万元宣派股息红利后(其中通光信息获得股息红利人民币1183万元),股权交易价款确认为人民币5567万元。交易完成后,通光信息将不再持有斯德雷特通光股权。
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其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通光信息出售其持有的斯德雷特通光股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等。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司德雷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83号2606室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83号2606室
法定代表人:Ankit Agarwal
注册资本:15000万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10000329521792L主营业务:从事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光学纤维、金属材料及其制品(贵金属、钢材、氧化铝除外)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技术咨询以及其他配套业务。
主要股东:STERLITE TECHNOLOGIES LIMITED 持股 100%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1069.72
净资产177.54
资产负债率83.40%
项目2021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1376.00
营业利润145.44
净利润150.88
注:上述数据由司德雷特上海提供。
(二)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司德雷特上海与公司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经查询,司德雷特上海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斯德雷特通光光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67766496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ANKIT AGARWAL
注册资本:16843.601519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1月19日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街道北海西路219号
经营范围:光纤技术信息咨询;开发、设计、生产及加工光纤、光纤预制棒、
石英光纤芯棒及光纤制品,销售自产产品;光纤、光纤预制棒、光缆、光纤制品、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和佣金代理(不含拍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1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17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斯德雷特通光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Sterlite Global Ventures (Mauritius) Limited 74.99917%
江苏通光信息有限公司25.00083%
合计100%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38433.6538042.63
负债总额14137.6514764.60
应收款项总额4.754.75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诉讼】26152.1225360.80
净资产24296.0023278.03
项目2021年1-12月(经审计)2022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633.45-
营业利润-5060.65-1181.62
净利润-4933.00-1017.9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70.2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斯德雷特通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标的审计情况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苏公 W【2022】A149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斯德雷特通光审定资产总额账面值为 38433.65 万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 14137.65 万元、所有者(股东)权益账面值为24296.00万元。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斯德雷特通光以2021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人民币4732万元宣派股息红利后(其中通光信息获得股息红利人民币1183万元),股权交易价款确认为人民币5567万元。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斯德雷特通光由于营业期限到期暂处于停止运营阶段。根据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安排,待司德雷特上海将首笔股权转让款支付给通光信息后,斯德雷特通光现有股东将配合斯德雷特通光完成营业期限延期事宜,恢复斯德雷特通光的正常经营。
截至本公告日,通光信息持有的斯德雷特通光25.00083%股权由于斯德雷特通光诉通光信息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1)苏0684民初5609号)处于冻结状态。根据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安排,待斯德雷特通光完成营业期限延期后,通光信息提供与本次目标股权价值相当的资产予以斯德雷特通光设立财产保全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司德雷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83号2606室(“司德雷特上海”),江苏通光信息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中国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闽海路988号(“通光”),和江苏斯德雷特通光光纤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的法律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中国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街道北海西路219号(“公司”)。
司德雷特上海、通光和公司合称“各方”,单称“一方”。司德雷特上海和通光合称“交易双方”,单称“交易方”。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转让和受让
第2.01款.目标股权的转让和受让。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在交割日(定义见第3.01款),司德雷特上海应从通光受让,且通光应向司德雷特上海转让目标股权。在交易交割(定义见第3.01款)后,司德雷特上海应持有公司42110410.05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代表公司约百分之二十五(25%)的股权),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应持有公司126325605.14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代表公司约百分之七十五
(75%)的股权)。
第2.02款.交易价款。经双方友好协商,交易双方同意分红后目标股权的交
易价款为五千五百六十七万元人民币(人民币55670000元)(“交易价款”)。
第2.03款.支付。交易价款应由司德雷特上海以人民币向通光支付。
(a)司德雷特上海应在本协议签署日后二十(20)个营业日内,向通光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一千三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人民币13500000元)的部分交易价款(“首笔分期付款”)。首笔分期付款中,一千一百一十三万四千元人民币(人民币11134000元)作为本交易的定金。为促进首笔分期付款按时支付,通光将于本协议签署后的24小时内就本交易发布公告;及
(b)剩余交易价款(即四千二百一十七万元人民币(人民币 42170000 元))
(“第二笔分期付款”)应在交割日起十(10)个营业日内由司德雷特上海支付到通光指定账户。
第2.04款.宣派股息红利。
在遵守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前提下并且基于2020年12月4日安永报告中所述的公司资产评估价值,公司应通过董事会决议从公司未分配利润中宣派股息红利四千七百三十二万元人民币(人民币47320000元)(“分红”),其中应向通光宣派股息红利一千一百八十三万元人民币(人民币11830000元)(“通光分红款”),应向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宣派股息红利三千五百四十九万元人民币(人民币35490000元)。各方同意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和通光应当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各自承担由其取得的分红款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税费。
为宣派分红之目的,通光应当自行或促使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及时签署下述文件:在公司取得延期营业执照后立即签署宣派股息红利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经商定的文本参见附录一)。
在公司取得第 3.01(b)款中规定的延期营业执照之日起的一(1)个月内,公司以现金向通光支付通光分红款。向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宣派的分红款应于财务账簿中记为公司应付款,并且在适当的时候支付给斯德雷特毛里求斯。
第2.05款.通光指定用于收取司德雷特上海支付的定金、交易价款,以及公
司宣派股息红利的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江苏通光信息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包场支行
账号:**********
第2.06款.担保。为照顾通光合理关切,司德雷特上海同意为第二笔分期付款的支付为通光提供一份由一家境内银行(如工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银行保函”)(以类似于附录二所示范本的格式出具)。银行保函出具后,通光可要求司德雷特上海提供银行保函的照片以查验银行保函真实性,该等真实性核验应于银行保函出具之日起一(1)个工作日内完成。通光应于收到与经查验的照片一致的银行保函原件的同时提供其签署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以使得公司于同一日向市监局提交股权转让变更申请。通光在收到第二笔分期付款后或本协议根据第7.01款终止后(两者孰早)应尽快将银行保函原件归还司德雷特上海。银行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支付第二笔分期付款后失效。为免歧义,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银行保函都将于下述日期中孰早之日失效:本协议终止之日或截止日期(定义见下文)。
第三条交割;交割条件
第3.01款.交割。转让和受让目标股权的交割(“交割”)应在下述交割先决
条件(即下述(a)项至(k)项)已全部满足或放弃之日后的第一(1)个营业日(“交割日”),通过交换文件和签名的方式远程进行或在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或地点进行:
(a) 公司已撤销清算组备案并终止清算程序;
(b) 公司已成功将其经营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具体日期取决于市监局的审核要求),且已取得反映经营期限延长的最新营业执照(“延期营业执照”);
(c) 公司已更新了其在市监局的董事备案,以反映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对其委派董事的变更;(d) 公司已更新其对斯德雷特毛里求斯授权代表的备案,以反映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作出的授权代表变更;
(e) 就公司和通光之间的一项诉讼案件(案号为(2021)苏 0684 民初 5609号),已在通光提供的与本次目标股权价值相当的资产上设立财产保全措施,且在本次目标股权上设立的财产保全措施已解除;
(f) 第 2.03(a)款项下的首笔分期付款已经支付给通光;
(g) 第 2.04 款项下的通光分红款已经支付给通光;
(h) 公司已向市监局提交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已完成反映司德雷特上海作为
目标股权的所有人的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并且已经收到由市监局签发的最新营业执照或任何其他表明股权变更登记完成的凭证;
(i) 第 2.06 款所述的银行保函已经提供给通光;
(j) 通光委派的董事已被免职,且公司董事变更已在市监局备案;以及(k) 公司已完成第 4.01 款所述的外管局变更备案和登记。
第3.02款.第3.01款所规定的交割先决条件中:
(i) 关于第 3.01(a)、(c)、(d)、(h)、(j)及(k)款所述交割先决条件,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司德雷特上海应促使公司向有权政府机构(包括市监局)提交申请,通光应配合在相关文件上盖章、签字,以使该等交割条件得到满足;
(ii)关于第 3.01(b)款所述交割先决条件,详见第 5.01 款;
(iii)第 3.01(e)款所述交割先决条件应由通光和公司共同配合以得到满足,即通光应提供与本次目标股权价值相当的资产,且通光和合资公司应共同向法院申请解除在本次目标股权上设立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同时在前述通光提供的前述资产上设立财产保全措施;
(iv)第 3.01(f)和(i)款所述交割先决条件由司德雷特上海完成;
(v) 第 3.01(g)款所述交割先决条件应由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司德雷特上
海促使公司完成,通光将配合在相关文件上盖章、签字。
若任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该方应按本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特别地,鉴于司德雷特上海、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及公司为关联公司(司德雷特上海和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均为斯特雷特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斯德雷特毛里求斯或公司的原因导致第3.01款所列的交割先决条件未能满足的,应由司德雷特上海承担违约责任,斯德雷特毛里求斯承担连带责任。
第3.03款.交割文件。于交割日,交易双方应向彼此提供证明其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内部审批的文件。
第3.04款.截止日期。尽管有相反规定,股权交割之日不得晚于本协议签署
之日起的第九十(90)个营业日(“截止日期”)。如本交易未能于截止日期前或截止日期当日完成交割的,在(i)司德雷特上海收到根据第 7.02(c)款退还的款项;且(ii)若通光和/或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已经收到公司分红款(视情况而定),则在公司收到根据第 7.02(c)款退还的全部分红款等额款项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公司股东应开始就公司清算进行讨论,且公司应当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于延期营业执照反映的经延长营业期限到期之后清算。为免疑义,各方一致同意如本交易未能于截止日期前或截止日期当日完成交割,通光均应将已收到的通光分红款退还给公司。
第四条外管局变更登记
第4.01款.外管局变更登记。司德雷特上海和通光应配合公司且公司应在股
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尽快进行所有因本次交易引起的必要备案和登记,包括就交易向外管局进行所有必要的备案和登记,以完成目前在外管局登记的公司基本信息变更和/或履行外管局要求的其他适用的备案和登记程序。
第五条其他约定和承诺
第5.01款.满足条件的责任。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包括及时采取所有必要
行动和签署所有必要文件,以尽快达成第3.01款所列的交割先决条件。尤其且不限于以下所列:
(a)通光应及促使其委派的公司董事,司德雷特上海应促使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和斯德雷特毛里求斯指定的公司董事及时通过和签署所有公司决议和必要
的申请文件,以完成第 3.01(a)款规定的撤销清算组备案、第 3.01(b)款规定的公司经营期限延长、第 3.01(h)款中规定的股东变更登记以及第 2.04 款及第
3.01(g)款规定的公司宣派分红;和
(b)公司应负责与相关政府机构(包括市监局)联络沟通并尽快取得第 3.01
(b)款中规定的延期营业执照。同时,各方同意,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和通光作为公司现有股东应当根据中国公司法以及按政府机构的要求配合支持公司尽快取得第 3.01(b)款中规定的延期营业执照。
如果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知悉可能妨碍第3.01款所列任何交割先决条件得
以满足的任何事实或情况,其应立即通知其他方。每一方应向其他方合理告知交割先决条件满足的进展情况。
第5.02款.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a)自交割起,司德雷特上海应取得目标股权所附带的全部权利、权属和权益,并应承担和履行与目标股权相关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b)未决诉讼案件剥离。关于公司诉通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1)苏0684民初5609号)、诉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1)苏0684民初4179号)、诉湖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
号为(2021)苏 0684 民初 4060 号),上述三案,(i)如果公司一方胜诉,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实际产生的所有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该等费用中未由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由通光承担的部分)相抵后的余额,由公司根据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和通光的当前股权比例分配;(ii)如果公司一方败诉,通光不承担公司产生的任何成本。
关于通光(代表公司)诉斯德雷特毛里求斯、斯特雷特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公
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民终 1970 号),(i)如果通光胜诉,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与通光实际产生的所有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该等费用中未由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由斯德雷特毛里求斯、斯特雷特技术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相抵后的余额由公司根据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和通光的当前股权比例分配。上述通光实际产生的所有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该等费用中未由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由斯德雷特毛里求斯、斯特雷特技术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应由公司支付给通光;(ii)如果通光败诉,该诉讼每一方为该案诉讼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根据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各方一致同意,本第 5.02(b)款应仅在本交易交割的情况下生效且适用。
如交割未完成,则就本第 5.02(b)款项下的诉讼案件,公司根据判决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实际发生的损益计入延期营业执照核准之日前公司的净资产。
(c)风险分配。如股权交割完成,除上述第 5.02(b)款规定以外,通光不再享有或承担公司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的任何债权债务及盈亏。
如因股权交割未完成,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延期营业执照核准之日前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包括本协议履行相关的违约责任)及盈亏仍由原股东双方按持股比例分担,自延期营业执照核准之日起至公司根据第 7.02(d)款进入清算程序之日(即公司在取得延期营业执照后向市监局重新备案清算组之日)止公司的经营
盈利或亏损均由斯德雷特毛里求斯享有或承担,而与通光无涉。
第5.03款.解除不竞争义务。自交割日起,双方终止章程第十三章(不竞争)的规定,该规定不再有进一步的效力,任何一方及其关联方不再于章程第十三章(不竞争)项下承担任何义务或享有任何权利。
第 5.04 款.经营事宜。公司取得第 3.01(b)款规定的延期营业执照之后,公司应且交易双方应配合公司就本交易进展向公司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做出通知。
第5.05款.交易双方的陈述和保证。考虑到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于本协议
签署日及交割时,每一交易方特此向另一交易方作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a)其是根据其所在司法辖区的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b)其拥有所有必要的公司权力、同意和授权以签订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完成本协议的拟议交易;
(c)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士获得签署本协议以使其受本协议约束的完全授权;
(d)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或完成本交易不违反适用法律、其股东或董事会
的决议、其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或导致以其作为一方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的重大违约;及
(e)不存在与本协议主题事项有关的或以任何方式对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
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的或据其所知可能针对其提起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5.06款.通光的其他陈述和保证。通光进一步向司德雷特上海陈述和保证:
(a)通光是目标股权的合法和实益所有权人,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存在且应于交割日前解除的、因公司和通光之间诉讼案件而导致的对目标股权的司法查封外,目标股权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其向司德雷特上海转让目标股权不存在任何限制;以及(b)不存在任何未行使的权利、期权、协议、安排或承诺,以使通光有义务或可能变得有义务出售或给予任何主体权利以取得或以任何方式处置目标股权。
第5.07款.司德雷特上海的其他声明和保证。司德雷特上海保证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已无条件同意将目标股权从通光转让给司德雷特上海。
第5.08款.保密。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或允许其各自的关联方或其各自的董事、管理人员、员工、代表、律师、审计师或代理(合称“代表”)直接或间接地披露或允许披露本协议的存在和内容或与交易相关的任何事项,但下列情形除外:(i)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披露,(ii)披露非因本协议一方或其任何代表违反本款约定而由公众普遍可以获得或变得普
遍可以获得的信息,或(iii)为完成交易所必需或适当的向其代表进行的披露。
第六条赔偿
第6.01款.违反本协议的一方(“违约方”)应赔偿其他方、其关联方及其各
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分别称“受偿方”)由于违约方的任何虚假陈述或违约方违
反其根据本协议作出或将履行的保证、承诺或约定而实际遭受的任何和所有损害、损失和支出(包括与任何诉讼、起诉或程序有关的合理调查费和合理律师费用及支出),并同意使受偿方免受损害。尽管有前述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如果由于政府法令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违约,则违约方无需向受偿方承担上述赔偿或任何其他责任。
鉴于司德雷特上海、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及公司的关联关系,司德雷特上海、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及公司任一方的违约行为,均由司德雷特上海承担违约责任,斯德雷特毛里求斯承担连带责任。
第6.02款.各方一致同意,如果交易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项下的定金罚则。尽管有前述规定,各方一致同意,如果该等违约系由政府法令或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政府机构导致的迟延)所致,则不适用定金罚则。在无损于第6.01款的前提下,尽管有前述规定,各方进一步同意,如果非违约方书面要求构成根本违约的一方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非根据第七
条解除本合同的,应视为该非违约方自动并不可撤销地放弃了适用定金罚则的权利。第6.03款.各方一致同意,如司德雷特上海逾期向通光支付首笔分期付款,且逾期支付并非由于政府法令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且在收到通光书面催告通知后二十日内仍未支付的,则构成根本违约,通光有权根据第 7.01(b)款书面通知司德雷特上海终止本协议,司德雷特上海应向通光支付与第 2.03(a)款约定交易定金等额的违约金,即一千一百一十三万四千元人民币(人民币11134000元)。
如通光不要求解除本协议,司德雷特上海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四
(0.4‰)向通光支付逾期利息。
第6.04款.各方一致同意,如第3.01款规定的任何交割先决条件在第3.04
款约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含截止日期)未得到满足,则负有责任的交易方构成根本违约,另一交易方有权根据第 7.01(b)款通知违约一方终止本协议,对违约行为的制裁适用中国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尽管有前述规定,各方一致同意,如果本第6.04款项下的违约系由政府法令或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政府机构导致的迟延)所致,则本第6.04款不适用。
第七条终止
第7.01款.终止事由。本协议可在交割前的任何时间根据下列规定终止:
(a)经各交易方共同书面同意终止;
(b)如果任一交易方构成根本违约,则另一交易方可经书面通知前述交易方终止本协议;或
(c)无损于第 7.01(b)款的约定,如第 3.01 款规定的任何交割先决条件由于政府法令或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政府机构导致的迟延)未能于
第3.04款约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含截止日期)得到满足,则任一交易方可经书面通知另一交易方终止本协议。
第7.02款.终止的效力。
如果本协议根据第 7.01(a)款终止,本协议应不再具有任何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所应承担的责任,由双方签订的终止协议书约定。
如果本协议由于第 7.01(b)款而终止,则第 6.02 款所述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应当适用。
如因司德雷特上海逾期向通光支付首笔分期付款,且逾期支付并非由于政府法令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且在收到通光书面催告通知后二十日内仍未支付,而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鉴于交易定金尚未支付,不适用定金罚则,而应根据第
6.03款约定,由司德雷特上海承担违约责任,向通光支付违约金。
如果本协议根据第 7.01 款终止,在本协议终止后的两(2)个营业日内,(i)除根据第 7.02(b)款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外,司德雷特上海已经支付给通光的交易价款应由通光退还给司德雷特上海;并且(ii) 公司根据第 2.04 款向通光和/
或斯德雷特毛里求斯支付的分红款应由实际收到分红款的通光和/或斯德雷特毛
里求斯(视情况而定)全部退还给公司,如果中国法律法规不允许返还股息红利,通光和/或斯德雷特毛里求斯(视情况而定)应以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向公司支付与根据第2.04款支付的分红款等额的金额。
本协议终止后,在 (i) 司德雷特上海收到根据第 7.02(c)款退还的款项后,且(ii)若通光和/或斯德雷特毛里求斯已经收到公司分红款(视情况而定),则在公司收到根据第 7.02(c)款退还的全部分红款等额款项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公司股东应开始就公司清算进行讨论,且公司应当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于延期营业执照反映的经延长营业期限到期之后清算。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资产不涉及人员安置、高层人事变动、土地租赁等情况,不涉及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不涉及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用途为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支持公司业务的发展。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资产,主要是为了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集中资源投入具有优势的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本次交易预计于2022年完成交割。经公司财务初步测算,本次出售斯德雷特通光股权,预计可确认税前投资收益1490万元。本次交易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七、备查文件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股权转让协议;
4、《审计报告》(苏公 W【2022】A149 号)。
特此公告。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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