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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旭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19号
李旭:
在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易佰”)收购深
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佰网络”)股权的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中,你作为交易对方之一将你所持易佰网络股权转让给华凯易佰,取得华凯易佰向你发行的378.86万股股份,前述股份于2021年7月2日上市,于该时点你持有华凯易佰1.42%的股份。2022年6月2日,华凯易佰披露《关于相关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称,你于2021年7月27日增持华凯易佰24.35万股股份,增持金额
600.52万元,违反了你于华凯易佰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作出的“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也不主动通过其他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1.4条、第8.6.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7.4.1条的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请你充
1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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