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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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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非凡 发表于 2022-7-12 00:00:00 浏览:  2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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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8证券简称:杭州高新公告编号:2022-048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杭州高新”)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东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杭集团”)的通知,东杭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说明
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东杭集团作为杭州高新5%以上股东,通过司法拍卖、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增持杭州高新股份5.8%,考虑限制性股票上市的股份稀释影响,累计权益变动增加5.65%。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时,东杭集团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杭州高新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2年4月29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东杭集团上述超比例增持杭州高新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规定。
二、行政监管决定东杭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东杭集团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东杭集团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其他说明
东杭集团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表示服从浙江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就上述行政监管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东杭集团将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东杭集团表示就对有关法律法规理解不足而造成的相关违法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歉。今后,东杭集团将加强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东杭集团将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3号)。
特此公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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