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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蓝盾: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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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蓝盾: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wingkuses 发表于 2022-7-7 00:00:00 浏览:  4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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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7 证券简称:*ST蓝盾 公告编号:2022-068
债券代码:123015债券简称:蓝盾转债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10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
2022年7月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2〕10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柯宗耀、柯宗庆、柯宗贵、郑燕、赵庆伦、景丽、黄泽华、余曜青、张越、周涛、蔡镇顺、李根森、陈文浩、冯明强、
詹桂彬、李德桂、魏树华: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蓝盾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蓝盾股份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汇生活系统、EPAY 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其中: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中经电商通过伪造业务合同、电子券码业务采购订单、业务审批表等方式,虚构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6家保
险机构的电子券码业务及相关的发码数据﹑消费数据和已过期未消费数据。经核算,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04491146.77元,虚增利润总额104491146.77元;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44326270.30元,虚增利润总额44326270.30元。
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中经电商通过伪造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优惠价格确认书》、业务对账单等协议文件,虚增佣金收入、利润;虚构广州白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中海油销售汕头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
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石油分公司为其合作商户,通过伪造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等文件,虚构返利佣金数据和油品消费数据。经核算,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37929418.22元、
60218357.85元、34789374元,虚增利润总额137929418.22元、60218357.85
元﹑34789374元。
综上,中经电商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6.22%、
7.22%、4.1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
79115644.30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79%、33.74%、8.33%。上
述情况导致蓝盾股份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蓝盾股份公开披露的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关行为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柯宗耀作为中经电商时任董事长,组织安排
相关人员通过虚构电子券码业务、加油站合作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柯宗庆作为蓝盾股份时任董事长,柯宗贵作为蓝盾股份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中经电商董事,未勒勉尽责,是蓝盾股份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燕作为中经电商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中心总监,知悉并直接参与中经电商财务造假;赵庆伦作为蓝盾股份和中经电商时任董事,在未审阅蓝盾股份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的情况下,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对相关舆情和交易所关注函特别关注,未勤勉尽责,系蓝盾股份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景丽作为蓝盾股份时任财务总监,未针对蓝盾股份对中经电商的监督管理不到位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未对相关舆情和交易所关注函特别关注,签字保证蓝盾股份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蓝盾股份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泽华、余曜青、张越、周涛、蔡镇顺、李根森、陈文浩、冯明强、詹桂彬,作为蓝盾股份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相关舆情和交易所关注函特别关注,或关注后没有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签字保证履职期间内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蓝盾股份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德桂作为蓝盾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兼任中经电商董事,魏树华作为蓝盾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未针对蓝盾股份对中经电商的监督管理不到位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签字保证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蓝盾股份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蓝盾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50万元;
二、对柯宗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万元;
三、对柯宗庆、柯宗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50万元;
四、对郑燕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万元;
五、对赵庆伦、景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60万元;
六、对黄泽华、余曜青、张越、周涛、蔡镇顺、李根森、陈文浩、冯明强、詹桂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
七、对李德桂、魏树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相关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行为可能触及对公司此前相关年度报告的追溯调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风险。
3、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其他影响。
4、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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