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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锐制药:羚锐制药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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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锐制药:羚锐制药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2-6-17 00:00:00 浏览:  3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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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羚锐制药证券代码:600285编号:临2022-029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524.5208万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92%。
*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王鹏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核实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以及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3、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7月3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7月5日披露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7月12日为授予日,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76.44万股,授予价格为4.7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7月29日,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83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372.06万股。
7、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赵立宁先生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8、2022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汤伟先生、王丹女士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00000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9、2022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不得解锁的129312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10、2022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相应情形,满足解除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应情形,满足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1358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2021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号),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如下: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指标后的净利润为35481.05万元,由此计算剔除股权激励、员工持
第一个解除限售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
期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数值为37920.85万元,较2020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年增长26.61%,第一个解除限售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并剔除当年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成本影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期公司层面2021年业绩考核指标达成。
经公司综合评估,164名激励对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象考核结果为80分以上或业绩
1、除核心业务骨干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系
达成率80%及以上,对应个人层数如下:
面第一期解除限售系数为100%;
个人上一年度80分(含)60(含)-80
60分以下12名激励对象业绩达成率为
绩效考核得分以上分
60%-80%,对应个人层面第一期
个人层面解除解除限售系数为80%;3名激励
100%80%0%
限售系数对象业绩达成率为60%以下,对
2、核心业务骨干人员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应个人层面第一期解除限售系
数为0;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个人上一年度80%(含)以60%(含)60%以下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业绩达成率上-80%格,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锁并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综上,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个人层面解除
100%80%0%票共计5245208股。上述离职
限售系数人员及解除限售系数未达到
100%而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129312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除离职的1名激励对象及个人解除限售系数为0的3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外,其余176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245208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第一期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76名,按照
2021年度公司业绩考核、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24.5208万股,具体如下:
本次实际解本次可解锁已获授限制性股序号姓名职务除限售数量数量占已获
票数量(万股)(万股)授比例(%)
1吴希振董事、副总经理401640
2赵志军董事251040
3陈燕董事、副总经理401640
4潘滋润董事401640
5冯国鑫董事、董事会秘书401640
6武惠斌副总经理401640
7余鹏财务总监401640
8叶强副总经理4016409李磊副总经理25104010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1002.68392.520839.15务)骨干170人
合计1332.68524.520839.36
四、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7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锁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第一次解锁。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176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已履
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除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尚未届满外,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股份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3、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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