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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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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小时光 发表于 2022-7-18 00:00:00 浏览:  3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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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97号
关于对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1年7月9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集团)与公司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签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新盛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维维集团持有的公司215688000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90%。2021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股东新盛集团及维维集团通知,上述协议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1年11月25日。本次股权转让后,维维集团持有公司5026350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1%,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2022年2月28日,股东维维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1553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89%。
公司股东维维集团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并在减持后不再具1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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