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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恒力:新日恒力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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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恒力:新日恒力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寒枝 发表于 2022-7-2 00:00:00 浏览:  4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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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证券简称:新日恒力证券代码:600165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〇二二年七月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一、《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11.6225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8488.3775万股的9.51%。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22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新日恒力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0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0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八、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1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获授权益数量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5%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5%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九、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十、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的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目录
第一章释义.................................................5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10
第六章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11
第七章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2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15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6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2
第十二章本激励计划生效、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24
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7
第十四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激励计划的处理..............................30
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33
第十六章附则...............................................35
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新日恒力指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指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本计划划
指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限制性股票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激励对象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授予价格司股份的价格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有效期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限售期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解除限售期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解除限售条件足的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公司章程》指《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指《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管理办法》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5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6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7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22人,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员工总人数1156人的比例为1.90%。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新日恒力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9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11.62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8488.3775万股的9.51%。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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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占本激励计划占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姓名职务授予限制性股草案公布时股
票数量(万股)票总数的比例本总额的比例
黄海粟董事长680.000010.44%0.99%
祝灿庭董事500.00007.68%0.73%
林超董事500.00007.68%0.73%
吴江明董事500.00007.68%0.73%
陈瑞董事、总经理230.00003.53%0.34%
中层管理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101.622562.99%5.99%(共17人)
合计6511.6225100.00%9.51%
二、相关事项说明
(一)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二)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11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七章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二)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
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12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5%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5%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解除限售时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
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02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0.03元)
的50%,为每股5.02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8.92元)
的50%,为每股4.46元。
15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6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
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前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17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优良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100%80%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层面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全部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全部可解除限售的额度与“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之差额部分不得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全球为数不多的以生物法规模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企业之一,其长链二元酸产品广泛应用于高端能源、新能源汽车、化工、轻工、农业、医药、液
晶材料、军工、航空航天等数十个高新科技材料行业,随着国内外下游行业需求的释放和长链尼龙行业国产化进程的加快,未来长链二元酸产品的整体市场需求量将进一步增长,公司长链二元酸产品的市场份额有望继续提升。公司也是国内生产规模最大的煤质柱状活性炭企业之一,随着活性炭产品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下游产业需求的恢复和增长,活性炭产业也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公司已确立优化业务结构,探索多元化发展,聚焦生物基新材料的总体战略,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加大研发力度,丰富产品类型,提升产品品质,保持和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快速发展。
为实现公司上述战略目标,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较为直观的体现公司经营情况和成长性。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2023年、2024年营业收入分别较上一年增长率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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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国家“十二五”至“十四五”期间的政策指导下,新材料行业发展迅速,我国长碳链聚酰胺、高档润滑油、汽车、航空等行业在直接下游或间接下游对长链二元酸的需求不断增长,根据近年来下游行业的发展态势及未来几年的成长空间,预计到2025年增长将会超过30万吨。公司月桂二酸项目产线已正式投用,产能逐步释放,产量也将快速增长,截止目前公司已签订销售协议约2.6万吨,实际执行情况符合预期,产销率超过90%,市场前景良好,本激励计划各业绩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预计将主要来源于长链二元酸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对未来业务发展的预期,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现实、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谨全面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客观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业绩考核指标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务实性,对激励对象具有较为明显的激励与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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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新日恒力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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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缩股
P=P0÷n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即 1 股新日恒力股票缩为 n 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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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并将以此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511.6225万股。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2022年6月15日)的收盘数据进行了
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测算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02元/股,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10.02元/股-授予价格(5.02元/股)=5.00元/股,因此,预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权益费用总额为32558.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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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
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假设2022年7月初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2022~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限制性股票
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摊销成本总额
32558.117574.2814786.817664.722532.30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注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所筹资金对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未来
经营业绩改善和持续增长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2022~2024年的净利润有较大影响,但考虑到公司月桂二酸产品是公司未来发展
新的收入、利润增长点,随着月桂二酸产品产能的逐步释放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未来公司营业收入有望大幅增加,加之公司制定了科学、合理、高效的成本费用控制措施,强化成本费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利润水平,公司未来净利润规模也将有望同步增加。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正向作用,有助于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尽管公司对未来实现快速发展及消化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有较为充足的信心,但公司仍须提醒公司股东特别关注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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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本激励计划生效、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四)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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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
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期限内)。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五)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
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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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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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售股份。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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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
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
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九)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十)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
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
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本激励
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28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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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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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
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或合同有效期内主动辞职的,除本激励计
划另有规定外,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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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况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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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
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新日恒力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0×(1+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缩股
P=P0÷n
3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三)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四)配股
P= (P0+P1×n)/(1+n)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四、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
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3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十六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
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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