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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2022年第四次临股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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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2022年第四次临股大会法律意见书

捣蛋鬼 发表于 2022-7-7 00:00:00 浏览:  56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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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B0006 号
致: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金刚玻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贵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贵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4、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2022年6月1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17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7日(星期四)下午2:30在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168号
2一楼圆厅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7日(星期四)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年7月7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李雪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2年7月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92754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8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80280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13%。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3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提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48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35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昊集团”)已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关于拟以新设控股子公司开展重大项目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48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35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欧昊集团已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朱黎庭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张帅蒋经纬
2022年7月7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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