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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博:中信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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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博:中信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2-6-29 00:00:00 浏览:  2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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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08证券简称:中信博公告编号:2022-046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新增第十二条。章程条款序号相应顺延,引用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条款序号相应变更。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1修订前修订后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
(二)要约方式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
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
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2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证券。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讼。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民法院认定无效。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修订前修订后
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资产10%的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保;
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供的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
10%的担保;
(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5000万元;准。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担保。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准。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数以上通过。
5修订前修订后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前述规定和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本章程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数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前述规定和本章程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证明材料。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序。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由。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理由。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6修订前修订后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持。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代表主持。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代表主持。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7修订前修订后的;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的股份总数。
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参加计票、监票。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8修订前修订后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记录。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果。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理的工作;(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经理的工作;
9修订前修订后
授予的其他职权。(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大会审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理财、关联交易、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批准。
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资产抵押、融资授信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
等事项: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资产抵押、融资授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对外捐赠等事项: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由股东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大会审议;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由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股东大会审议;
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的应由(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股东大会审议;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应由股东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大会审议;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应由
10修订前修订后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股东大会审议;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1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
5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5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对值计算。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对值计算。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会审议;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
11修订前修订后
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增加一条。章程条款序号相应顺延,引用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序号相应变更。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期1年,可以续聘。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邮件方式送出;(二)以电子邮件或邮件方式送出;
12修订前修订后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他方式进行。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式进行。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式进行。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的日期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的日期为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由于增减条款,《公司章程》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交叉引用条款也随之调整,不再单独进行说明。
上述公司章程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并同意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宜。
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13公司对部分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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