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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函的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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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函的补充回复

捣蛋鬼 发表于 2022-7-11 00:00:00 浏览:  4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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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补充披露
特别风险提示:
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意见:若存在欧昊集团因自身经营管理或流动性危机等
问题导致其对上市公司的到期债权受到最终债权人追索的情形,则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对合资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本所律师不对未来上市公司对合资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发表意见。
2.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意见:若存在欧昊集团因自身经营管理问
题导致其对上市公司的存续债权受到最终债权人的追偿或索赔,则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对金刚羿德控制权的稳定性。会计师不对未来上市公司对金刚羿德控制权的稳定性发表意见,并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控股股东欧昊集团的偿债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金刚玻璃”)于2022年6月16日披露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69)、《关于拟以新设控股子公司开展重大项目投资的公告》(2022-070),并于2022年6月20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80号)、2022年6月30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9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现就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补充回复如下:
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披露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欧昊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甘肃金刚羿德光伏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羿德”),并以金刚羿德为主体拟投资41.91亿元建1设 4.8GW 高效异质结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以下简称“本次 4.8GW 光伏项目”),
金刚羿德注册资本金拟为10000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以货币出资5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欧昊集团以货币出资4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金刚羿德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在回复函中回复,公司本次 4.8GW 光伏项目总投资为41.91亿元,预计项目资本金投入约为12.57亿元(其中上市公司出资6.41亿元,欧昊集团出资6.16亿元),预计项目融资资金投入约29.34亿元,经公司谨慎测算,预计本次 4.8GW 光伏项目上市公司资本金投入出资部分尚存在 6.41 亿元资金缺口,此部分资金拟全部向控股股东借款获得。现就上市公司拟以借款出资占比51%设立金刚羿德是否能获得金刚羿德控制权论述如下:
一、上市公司拥有对金刚羿德控制权的认定依据
(一)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协议签署情况
上市公司与欧昊集团于2022年6月16日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如下:
1、合资公司股东共两名,分别为上市公司和欧昊集团,上市公司以现金认
缴出资5100万元,占金刚羿德注册资本的51%,出资到位时间为2023年12月
31日前;欧昊集团以现金认缴出资4900万元,占金刚羿德注册资本的49%,出
资到位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前。
2、协议双方同意,金刚羿德成立后由上市公司组建经营管理团队并全面负
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金刚羿德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全部由上市公司委派。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除法律规定要求欧昊集团投票表决的事项外,欧昊集团在金刚羿德中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管理和决策权由上市公司及其委派的管理人员行使,欧昊集团依法享有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双方在其股权范围内依法享有投资收益或承担风险。
金刚羿德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欧昊集团委派。金刚羿德设总经理一名,由上市公司委派,董事会聘任。
4、金刚羿德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金刚羿
德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责任。
2协议双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金刚羿德承担责任,在协议双方出资义务完成
之前及完成之后,均按照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分享金刚羿德的经营利润和承担亏损。
5、金刚羿德设立后的股权架构变化,包括上市公司、欧昊集团双方进行股
权转让、金刚羿德进行增减资、股权回购、债转股等资本调整事项,均应保证和维护上市公司在金刚羿德中的控制权,维护上市公司对金刚羿德的控股权和控制地位。
6、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成立,经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金刚羿德公司章程中的相关约定
2022年7月11日,金刚羿德双方股东共同签署《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其中董事长1人,董事2人,董事会成员均由金刚玻璃委派。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第十六条“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协议双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相应表决权,在协议双方出资义务完成之前及完成之后,均按照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经营利润和承担亏损。”之约定,上市公司在协议出资完成前后,均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及公司权益,具有控制地位。
(三)企业控制权的认定标准
1、《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概念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与欧昊集团《共同投资协议》和金刚羿德《公司章程》的约定,上市公司持有金刚羿德股权比例为51%,占金刚羿德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
3十以上,为金刚羿德的控股股东,能够对金刚羿德进行控制。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控制的认定依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1
条之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上市公司直接持有金刚羿德股权的比例超过50%以上,且其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上市公司能够对金刚羿德进行实际控制,金刚羿德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控制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1、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根据上市公司与欧昊集团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显示,金刚羿德拟设董事三名并全部由上市公司委派,除法律规定要求欧昊集团投票表决的事项外,欧昊集团在金刚羿德中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管理和决策权由上市公司及其委派的管理人员行使,欧昊集团依法享有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据此,上市公司拥有金刚羿德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符合《企业会计准测》中关于控制之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获得金刚羿德的控制权,可以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4、出资时间不一致情形下以认缴注册资本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2019〕254号),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因此,在被投资方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存在差异的情形下,应首先以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权享有方式确定表决权比例,章程未作明确约定的,应优先以认缴比例确定。
根据上市公司与欧昊集团《共同投资协议》、金刚羿德《公司章程》之约定,在对金刚羿德出资完成前后,均按认缴各自出资比例享有公司表决权及公司权益,不会因为出资时间不一致而发生能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欧昊集团就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出具的承诺及声明、上市公司声明
1、控股股东欧昊集团就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出具的承诺
2022年7月8日,欧昊集团就在合资公司中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事项出具
《关于维护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设合资公司中控制权的承诺》内
容如下:
“鉴于本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行为,欧昊集团做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一、享有分红和表决比例的承诺
欧昊集团将严格遵守《投资合作协议》及合资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5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欧昊集团以货币认缴出资4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9%;欧昊集团将严格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享合资公司的经营利润和承担亏损并
享有相应的表决权比例,不会因借予上市公司款项之债权事项以任何方式主张高于认缴注册资本比例的分红权或表决权,未来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调整时亦同。
二、对上市公司享有经营管理权的承诺
合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由合资公司《公司章程》约定,欧昊集团不向合资公司委派或提名董事。除法定要求欧昊集团参与决策并投票表决的事项外,欧昊集团在合资公司中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权由上市公
5司及其委派的管理人员行使,双方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依法享有投资收益或承担风险。欧昊集团不享有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合资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由上市公司实施控制,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欧昊集团不会因借予上市公司款项之债权事项以任何方式向上市公司主张合资公司的控制权。
三、对上市公司债权事项的承诺就欧昊集团现在及未来借予上市公司相关款项形成的欧昊集团对上市公司的债权,欧昊集团将视上市公司偿还能力和经营资金的支付需求而给予必要的宽容。即便欧昊集团未来与上市公司就该等借款发生债务纠纷,欧昊集团承诺不会以偿债为由以任何方式将上市公司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申请列入执行标的或以任何方式对上市公司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和控制权提出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权利主张,欧昊集团将优先保证上市公司对合资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维护上市公司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地位。
四、无其他特殊安排的承诺
欧昊集团承诺:就与上市公司设立合资公司事项相关的股权、经营管理权、
人事任免权、分红、控制权等方面安排已如实、完整披露,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作出其他特殊约定或补充协议安排的情形;若未来合资公司调整注册资本或实施股权转让,将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第4.3条约定的维护上市公司对合资公司的控股权和控制地位原则执行。欧昊集团对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欧昊集团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且不擅自变更或解除。若违反上述承诺,欧昊集团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者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欧昊集团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或作出的相关处罚,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承诺的有效期为欧昊集团及/或其关联方持有合资公司股权期间或拥有上市公司债权期间(以孰晚为准)。”
2、控股股东出具的声明
2022年7月8日,欧昊集团就拟于金刚玻璃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拟
向金刚玻璃提供借款6.41亿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借款为准)用于金刚玻璃作为
股东对金刚羿德的出资,本公司就前述事项作出以下声明:
6“一、金刚羿德设立后,金刚玻璃持有金刚羿德51%的股权、本公司持有金刚羿德49%的股权。金刚玻璃持有的金刚羿德的股权权属真实、清晰,且其能够对金刚羿德实施控制。
二、本公司尚未与金刚玻璃就其借款用于金刚羿德出资事宜签订借款协议,但本公司与金刚玻璃现时及未来均不会因借予金刚玻璃款项之债权事项而达成
任何排除、限制、约束金刚玻璃股东权利/权益或者影响金刚玻璃持有的金刚羿德股权权属清晰、控制权稳定的约定或安排。”
3、上市公司出具的声明
2022年7月8日,上市公司就拟与欧昊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拟
向欧昊集团借款6.41亿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借款为准)用于上市公司作为股东
对金刚羿德的出资,本公司就前述事项作出以下声明:
“一、金刚羿德设立后,本公司持有金刚羿德51%的股权、欧昊集团持有金刚羿德49%的股权。本公司持有的金刚羿德的股权权属真实、清晰,且其能够对金刚羿德实施控制。
二、本公司尚未与欧昊集团就其借款用于金刚羿德出资事宜签订借款协议,但本公司与欧昊集团现时及未来均不会因借予本公司款项之债权事项而达成任
何排除、限制、约束本公司股东权利/权益或者影响本公司持有的金刚羿德股权
权属清晰、控制权稳定的约定或安排。
三、就本公司与欧昊集团设立合资公司事项相关的股权、经营管理权、人事
任免权、分红、控制权等方面安排已如实、完整披露,不存在与欧昊集团作出其他特殊约定或补充协议安排的情形,欧昊集团对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上市公司对金刚羿德享有控制权的论证过程及结论根据欧昊集团出具的《关于维护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设合资公司中控制权的承诺》,欧昊集团承诺其将严格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享合资公司的经营利润和承担亏损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比例,不会因借予上市公司款项之债权事项以任何方式主张高于认缴注册资本比例的分红权或表决权;欧昊集团若未
7来与上市公司就本次6.41亿元借款发生债务纠纷,欧昊集团承诺不会以偿债为
由以任何方式将上市公司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申请列入执行标的或以任何方式
对上市公司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和控制权提出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权利主张,欧昊集团将优先保证上市公司对合资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维护上市公司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地位。基于上述承诺函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文件的规定,公司认为:
(一)上市公司与欧昊集团约定按照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分享金刚羿德的经
营利润和承担亏损并享有相关表决权,上市公司通过控制金刚羿德经营管理获得的回报随金刚羿德的业绩变动而变动,即在金刚羿德投资中享有可变回报,上市公司在合资公司中享有股东权益而非债权人权益;
(二)上市公司出资占金刚羿德注册资本的51%,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且
上市公司未放弃对金刚羿德表决权,且《投资合作协议》中亦无“一票否决权”等特殊约定,上市公司在股权比例及表决权比例上形成对金刚羿德的控制;
(三)金刚羿德董事会中全部3名董事均为上市公司委派,除法定要求欧昊
集团投票表决的事项外,欧昊集团在金刚羿德中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管理和决策权由上市公司及其委派的管理人员行使,上市公司在治理层形成对金刚羿德的控制;
(四)金刚羿德成立后由上市公司组建经营管理团队并全面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且金刚羿德总经理亦由上市公司委派,上市公司在经营管理权上形成对金刚羿德的控制;
(五)根据欧昊集团《关于维护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设合资公司中控制权的承诺》,欧昊集团不会因行使债权人权利而影响上市公司对合资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欧昊集团将保证和维护上市公司对金刚羿德的控制权和控制地位。
(六)根据金刚羿德《公司章程》之约定,在上市公司与欧昊集团对金刚羿
德认缴出资过程中存在时间差异的情形下,上市公司仍以存在享有过半数的表决权以及对经营管理层的绝对控制而对金刚羿德形成控制,在金刚羿德注册资本实缴完毕前,上市公司可以将控股子公司金刚羿德纳入合并范围。
综合上述,公司认为基于目前的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安排及控股股东对维护
8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上市公司对金刚羿德具备控制权,能够纳入合并报表。
三、本次 4.8GW 光伏项目产能预计消化情况
本项目达产后,将形成 4.8GW/年高效异质结电池片及组件生产能力,预计对外形成 2.8GW/年高效异质结电池片销售产能和 2GW/年 700W+高效太阳能光
伏组件销售产能。公司将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以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相结合的销售策略,截至目前,国内意向客户主要以控股股东投建电站、央企在西北五省电站等电站客户为主,海外意向客户主要为新加坡、印度和东南亚市场等电站客户,公司预计本次 4.8GW 光伏项目产能能够实现产销平衡。
四、公司律师、会计师发表的专业意见
(一)公司律师发表的意见
2022年7月11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国枫律证字[2022]AN157-1 号”《关于对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
所涉相关补充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相关意见结论如下:
1、关于上市公司能否享有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上市公司是否能够对合
资公司实施控制的意见“根据上市公司和欧昊集团的声明,上市公司拟持有合资公司51%股权的权属真实、清晰;根据上市公司与欧昊集团对合资公司现有股权架构和经营管理
安排的相关约定,上市公司拟直接持有合资公司50%以上的股权及对应表决权,且能够决定合资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并负责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控股股东遵守其承诺、声明且《投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能够有效执
行的前提下,按照《投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的约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为合资公司的控股股东,能够对合资公司实施控制。”2、未来如合资公司股东方发生纠纷,控股股东以债务为由起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能否享有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能否保持合资公司的控制权的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在欧昊集团遵守其承诺、声明且《投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能够有效执行的前提下,按照《投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的约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9市公司为合资公司的控股股东,能够对合资公司实施控制;欧昊集团已作出承诺,
若欧昊集团未来与上市公司就借款发生债务纠纷,欧昊集团不会以偿债为由以任何方式将上市公司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申请列入执行标的或以任何方式对上市
公司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和控制权提出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权利主张,欧昊集团将优先保证上市公司对合资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维护上市公司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地位;但若存在欧昊集团因自身经营管理或流动性危机等问题导致其对上市公
司的到期债权受到最终债权人追索的情形,则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对合资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本所律师不对未来上市公司对合资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发表意见。”
3、控股股东是否可以变更承诺的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作为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如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则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本所律师认为,欧昊集团已不可撤销地作出《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维护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设合资公司中控制权的承诺》,其承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且不擅自变更或解除承诺;若其擅自变更承诺则需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及其出具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会计师发表的意见
2022年7月11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永证专字(2022)第310434号”关于《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的补充回复》之会计师意见。相关意见结论如下:
“我们认为基于上市公司与欧昊集团对合资公司现有股权架构和经营管理安排的相关约定,金刚玻璃对合资公司形成控制,在2022年7月11日后能够将合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依据公司提供的合资公司章程,章程明确规定“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协议双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在协议双方出资义务完成之前及完成之后,均按照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经营利润和承担亏损”,因此公司在合并报表中以双方认缴注册资本比例确认
10双方权益。
但若存在欧昊集团因自身经营管理问题导致其对上市公司的存续债权受到
最终债权人的追偿或索赔,则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对金刚羿德控制权的稳定性。会计师不对未来上市公司对金刚羿德控制权的稳定性发表意见,并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控股股东欧昊集团的偿债风险。”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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