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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政府签订房屋回购协议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进一步整合公司现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公司与新昌县儒岙镇人民政府签署《房屋回购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1(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可一孙明成彭华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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