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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第三次问询函的回复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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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第三次问询函的回复20220629

土星 发表于 2022-6-30 00:00:00 浏览:  3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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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报第三次问询函的回复
大信备字【2022】第14-0002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控股”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贵部
年报问询函〔2022〕第147号《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本所积极组织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事项进行逐项回复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年报显示,你公司主要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液晶显示屏及整机销售……*外销业务:公司接到销售订单后,按订单要求进行设计、采购、生产,产品完工后,按客户时间要求组织仓储部门发货,货物到达海关并装船,取得出口报关单时确认收入”。二次回复显示,你公司存货-发出商品的主要核算内容是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其中销售给 Sceptre 的产品为离开天玑智谷仓库运往上海海关,向海关报关后等待船运公司配舱并装船,取得货物提单。你公司发出商品均为未同时达到报关并装船情形。
请你公司说明年报披露的外销业务收入确认的时点为取得出口报关单还是装船并取得货物提单,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实际及贸易条款是否不符,是否影响外销业务收入金额的准确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天玑智谷境外销售采取 FOB(船上交货)方式进行交易,装船后的船运合同由客户签订并承担运费。按照 FOB 交易模式,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
天玑智谷取得提单后,按照合同约定:后续的船运合同由客户签订并承担运费;公司就该商品已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
移给客户;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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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玑智谷外销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为装船取得提单时确认收入。由于报关手续在前,与装船取得提单环节紧密衔接且不可分割,2021年年报中以取得出口报关单时确认收入与实际收入确认时点影响不大。装船取得提单时确认收入与国际贸易 FOB(船上交货)方式的规定的风险报酬转移条款相符,天玑智谷外销业务收入确认准确。
2、核查程序:
(1)询问管理层销售业务流程,贸易主要条款与收入确认流程;
(2)核查合同中的关键条款,检查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是否与实际会计处理一致;
(3)对外销收入逐笔核查,核对报关单、船提单时间,并确认船提单是否与收入确认时点一致;
(4)针对外销收入进行截止测试。
3、核查意见:
经核查,天玑智谷外销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为装船并取得提单时确认收入,与国际贸易 FOB(船上交货)方式的规定的风险报酬转移条款相符,公司外销业务收入确认准确。
二、二次回复显示,天玑智谷主营业务中,与创维 RGB 的部分业务属于委托加工业务,
已按照委托加工业务模式(即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2021年度委托加工业务收入金额为
1775.64万元,占2021年总收入2.72%。你公司报备文件中,天玑智谷作为受托方与浙江大
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也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4月29日。
请你公司核查2021年天玑智谷作为受托方的委托加工业务情况是否已准确、完整地对外披露。如否,请补充相关委托方名称,以及2021年及第四季度天玑智谷受托加工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前述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请说明天玑智谷相关委托加工业务收入是否需要根据本所有关规定予以扣除及其理由。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天玑智谷2021年度受托加工业务情况
天玑智谷 2021 年度全年委托加工业务营业收入 1905.12 万元,其中 2021 年度与创维 RGB委托加工业务收入金额为1775.64万元,与大华科技委托加工业务收入金额为129.48万元;天玑智谷2021年10-12月纳入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范围的受托加工形成的营业收入为3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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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委托单位2021年度形成委托加工业务营业收入其中:2021年10-12月备注
创维1775.64329.56
大华科技129.48
合计1905.12329.56
注:与大华科技同时签订了2份协议,一份为2021年4月15日签订的常规采购协议,一份为基于 OC 资源紧张及价格波动,在与大华科技充分沟通一致的情况下,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2021年4月30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约定期间为从签订日到2022年4月29日,实际执行委托加工形成营业收入133.58万元,其中2021年6-7月份129.48万元,
2022年3月4.1万元,截止2022年4月底,本委托加工协议已执行完结。
《委托加工协议》签订背景:基于对某一型号款式液晶显示器所需采用 OC 市场价格波动、
供需紧张状况的考量,在接受客户订单时,为防范损失及交期延迟影响,在与客户充分沟通并同意的情况下,采用 OC 由客户提供,其他辅助材料由天玑智谷自行采购的委托加工方式进行生产。
2、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业务。天玑智谷纳入华塑控股2021年度合并的营业收入中(即天玑智谷 2021 年 10-12 月份营业收入),涉及的委托加工业务收入只有创维 RGB 的部分业务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已按照委托加工业务模式中的受托加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天玑智谷在委托加工业务中为受托方,会计处理方式为:
(1)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受托加工的材料(均为 OC)时,根据委托方名称、物料类型,编制单一的物料编码,进行实物清点验收及 ERP 系统仓储模块数据录入,同时在 ERP 系统内显示此类物料入库单价标注为零价格。此类物料领用时按系统单一编码出库,且出库价格为零。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OC 0(成本为零)
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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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天玑智谷相关受托加工业务收入不属于应当予以扣除的收入根据深交所于2021年11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规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
天玑智谷主要服务和产品包括液晶显示器产品的开发、液晶面板及相关配件的选型及采购、
液晶模组及整机的组装等,天玑智谷为客户提供的委托加工服务围绕主营业务开展的受托加工,系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模式之一,受托加工业务是其提供的主要服务的一种方式,不具有偶发性、临时性,不属于按照深交所于2021年11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
南第12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规定扣除的营业收入。
4、核查程序
(1)询问管理层委托加工业务范围,内容与对应的会计处理方式;
(2)检查委托加工协议及其主要条款,对比委托加工业务产品价格与正常加工业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3)实施监盘程序,检查委托加工产品是否单独存放,产品数量是否与委托加工业务规模匹配。
(4)检查委托加工业务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规定扣除的营业收入。
3、核查意见:
经核查,天玑智谷2021年10-12月纳入华塑控股2021年度合并报表范围的受托加工形成的营业收入为329.56万元;天玑智谷按照受托加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该受托加工业务形成的收入不属于按照深交所于2021年11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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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大厦 15 层 邮编 100083 No.1Zhichun RoadHaidian Dist.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BeijingChina100083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规定扣除的营业收入。
三、年报显示,你公司并购天玑智谷交易的业绩补偿承诺期为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交易对方承诺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累积不低于640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拟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金额分别2021年1150万元、2022年2150万元、
2023年3100万元。天玑智谷2021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为2057.3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905.30万元。据此,天玑智谷2021年业绩承诺完成率达165.68%。而此前重组问询函回复显示,天玑智谷2021年1-6月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为496.21万元。
请你公司:(1)结合重组时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盈利预测情况等,说明评估假设、评估时所选取的核心参数及相关测算依据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与预测情况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需相应调整盈利预测情况;(2)结合天玑智谷2022年1-3月扣非后净利润实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相关收入、利润的情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对上述问题(1)、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天玑智谷2022年1-3月扣非后净利润实现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3月
1、净利润680.36
2、非经常性损益
(1)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25.97
(2)税收返还9.70
(3)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4.22
减:所得税影响额4.72
非经常性损益小计26.7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653.63
天玑智谷2022年1-3月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653.63万元,与天玑智谷2021年度全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905.30万元比较,所占比例为34.31%,与2021年度平均每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76.33万元水平,超37.22%;主要原因系2021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导致市场变化,以及华塑控股取得控制权后逐步提供资金支持,导致天玑智谷
2021年度9月开始市场状况、资金状况逐步好转所致。
2、核查程序
(1)对天玑智谷2022年1-3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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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2021年10月-2022年3月收入确认的单据进行抽样检查,其中对境外收入确认依据装船提单进行了详查;
(3)对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的销售收款进行抽样检查,并比照收入确认时点进行分析,其中对境外信用证及实际收款进行了详查。
3、核查结论经核查,天玑智谷2021年度不存在提前确认相关收入、利润的情形。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文春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刘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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