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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得控制: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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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得控制: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人生若只如初见 发表于 2022-6-28 00:00:00 浏览:  2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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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蔡澄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
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2年6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1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22年6月27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7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
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1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629576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068%,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624520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1632%,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5056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3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254762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4%;反对2406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7%;弃权169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254762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4%;反对2406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7%;弃权169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3、《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6254762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4%;反对2406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7%;弃权169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6254762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4%;反对2406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7%;弃权169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6271642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0%;反对2412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0060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3063%;反对2412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693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6254762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4%;反对2406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7%;弃权169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83180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1210%;反对2406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6895%;弃权169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89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公司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6254762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4%;反对2406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7%;弃权169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83180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1210%;反对2406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6895%;弃权169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895%。
8、《公司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6254762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4%;反对4100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83180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1210%;反对4100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879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383621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19%;反对2406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0%;弃权169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83180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1210%;反对2406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6895%;弃权169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895%。
经验证,本次会议议案8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议案9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5至议案9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四、结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航
负责人:
李强蔡澄智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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