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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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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dess 发表于 2022-7-12 00:00:00 浏览:  3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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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1证券简称:大禹节水公告号:2022-111
债券代码:123063债券简称:大禹转债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85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5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8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306.12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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