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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09号
关于对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宝兰德,A股证券代码:688058;
易存道,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
那中鸿,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唐秋英,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张建辉,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2年1月25日,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兰德或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8000万元至3100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9200万元至1050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
1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7900万元至9200万元。公司业绩变化主
要原因系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需求持续提升,公司产品快速迭代布局市场并加大人员投入。公告同时披露,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尚未发现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2年2月25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791.03万元,实现营业利润9733.97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0087.92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9463.64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8476.64万元。公告同时披露,公告所载公司
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22年4月15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
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9983.95万元,实现营业利润2285.23万元,实现利润总额
2639.19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2778.20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
利润1416.29万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更正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前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时,认为2021年签订的9952万元产品销售合同的相关客户已取得产品控制权,公司很可能收回相关对价,
2021年度将该笔合同对应的合同价款全额确认收入,但实际业务开
展进度严重不达预期,合同执行进度推迟,基于谨慎性原则,对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调整,调减2021年度营业收入8807.08万元。
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2021年度实现营业
收入19983.95万元,实现营业利润2065.4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
2419.43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2682.06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
2利润1320.15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和业绩快报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时,未能审慎确认收入和利润,导致披露业绩不准确,业绩预告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实际数据的差异幅度分别为28.63%、70.85%、83.29%,业绩快报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实际数据
的差异幅度分别为30.59%、78.78%、76.02%、71.66%、84.43%,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15日才发布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披露更正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5.1.4
条、第6.2.4条、第6.2.6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易存道(任期2015年7月15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那中鸿(任期2021年8月
20日至今)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唐秋英(任期2021年8月20日至今)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建辉(副总经理任期
2021年8月20日至今,董事会秘书任期2020年10月19日至今)
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
3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
条、第4.2.5条、第4.2.8条、第5.1.2条、第6.2.1条等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
代表人易存道、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那中鸿、时任独立董事兼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唐秋英、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建辉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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