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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成员,就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作出如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该所在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拟续聘该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委员:
吴粒葛友根王岩杨向宏卜新平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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