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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经对公司会议资料的仔细研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其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公司章程》第一百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公司本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麻艳鸿、陈硕雨、林隆华
2022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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