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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光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2019年6月30日,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峰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1163号批复文件,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800 万股,并于 2019 年 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共计16673676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6.83%,共涉及7名股东,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2年7月2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为451554411股。2020年11月24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共计1202490股完成归属登记,并于
2020年11月27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52756901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452756901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
1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36.93%变更为36.83%。
除上述股本数量变动情况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公司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一、就本企业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企业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1)自本次发行后36个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本次发行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上述前款。
二、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
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四、在限售承诺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应当保证
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如本企业转让控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2(1)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2)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3)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4)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六、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监管要求,在股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以及公开信息等情况,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七、本企业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
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九、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二)公司股东深圳市原石激光产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光
峰成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 Limited 承
诺:
“一、就本企业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企业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1)自本次发行后36个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本次发行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上述前款。
二、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
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四、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五、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监管要求,在股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
4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以及公开信息等情况,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六、本企业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
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八、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总数为166736766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股占持有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剩余限售股序号股东名称公司总股本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例(%)
1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7976267917.62797626790
深圳市原石激光产业投资咨
2241395005.33241395000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持有限售股占
持有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剩余限售股序号股东名称公司总股本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例(%)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
3204302504.51204302500
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
4156623743.46156623740
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合伙
5123531062.73123531060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光峰成业咨询合伙企
6103948462.30103948460业(有限合伙)
BLACKPINE Investment
739940110.8839940110
Corp.Limited
合计16673676636.83166736766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1首发限售股166736766
合计-166736766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光峰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光峰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
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光峰科技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
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光峰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冠峰秦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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