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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园美谷:关于子公司仲裁进展暨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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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园美谷:关于子公司仲裁进展暨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公告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2-7-28 00:00:00 浏览:  2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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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5证券简称:奥园美谷公告编号:2022-064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仲裁进展暨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均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二级子公司南京空港领航发展有限公
司为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为仲裁反请求的申请人。
●仲裁反请求金额:合计约77920561.3元及全部仲裁费用、鉴定费用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目前无法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级子公司南京空港领航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空港”)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因双方签订的《南京空港大通关基地工程总承包合同》引起争议,中铁四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受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空港通知,南京空港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0853号仲裁案反请求受理通知》,就上述《南京空港大通关基地工程总承包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南京空港提起的仲裁反请求申请获得受理。
二、仲裁反请求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反请求当事人
申请人:南京空港领航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1南京空港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持股51%)的
控股子公司,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55%股权。
(二)本次仲裁反请求的基本情况
1、案情概述
南京空港与中铁四局之间关于《南京空港大通关基地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
一案已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案号为(2022)京仲案字第0853号,现南京空港认为由于中铁四局的原因导致项目工期严重延误,且出现工程质量等问题,给南京空港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提出反请求申请。
2、仲裁反请求
(1)请求裁决中铁四局向南京空港支付由于工期延误导致的租金收入损失
61706516.43元;
(2)请求裁决中铁四局向南京空港支付工期延误造成的管理费增加
3203982.87元;
(3)请求裁决中铁四局向南京空港支付工期延误造成的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增加3334162元;
(4)请求裁决中铁四局向南京空港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5200000元;
(5)请求裁决中铁四局向南京空港支付质量修复费用暂计3000000元;
(6)请求裁决中铁四局向南京空港支付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私自覆盖以及违反承包商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约金93900元;
(7)请求裁决中铁四局向南京空港支付违法分包和违反合同分包应承担的违约金200000元;
(8)请求裁决中铁四局向南京空港支付因项目管理人员未到场以及与投标文件不符应承担的违约金17000元;
(9)请求裁决中铁四局向南京空港支付因中铁四局原因导致的群体事件应承担的违约金200000元;
(10)请求裁决中铁四局向南京空港支付由于本案发生的律师费暂计80万元;
(11)请求裁决中铁四局向南京空港支付由于本案发生的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暂计16万元;
以上合计为77920561.3元。
2(12)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鉴定费用。
三、仲裁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仲裁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争议标的金额合计9693.76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61%),其中6155.40万元为公司对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融资计划债务担保涉诉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0853号仲裁案反请求受理通知》;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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