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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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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飞天 发表于 2022-7-26 00:00:00 浏览:  4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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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各自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各自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权日为2022年7月25日,该首次授予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符合《175号文》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175号文》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公司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7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27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28.67万股,授予价格为112.5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71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09.86万份,行权价格为225.09元/份。(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李春好张春颖张伟明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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