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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文件后,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7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第1页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
7月22日,并同意以14.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44.5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尚有276.50万股未授出,预留权益失效。
独立董事:魏飞、汤一诺、傅穹、王纪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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