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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1-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报告期内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2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函件等文件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4-1-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
含义或全称:
金杜/本所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天合光能/发行人/公指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司
Trina Solar Limited,2006 年 12 月 19 日在美国纽交所上市,TSL 指
2017年3月在美国纽交所退市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2017年11月更名为天合光能有限公天合有限指司),系发行人前身可转债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盘基投资指江苏盘基投资有限公司清海投资指江苏清海投资有限公司兴银成长指兴银成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兴璟投资指上海兴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宏禹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杭州宏禹投资管宏禹投资指理有限公司天合星元指天合星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则科技指江苏有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十堰锐泽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常州锐创投常州锐创/十堰锐泽指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十堰携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常州携创投常州携创/十堰携盛指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永州赢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常州赢创实常州赢创/永州赢嘉指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十堰凝聚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常州凝创实常州凝创/十堰凝聚指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天创指常州天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Fortune Solar Holdings Limited,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纪凡为FSL 指私有化之目的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天合宿迁光电指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
天合青海公司指天合光能(青海)晶硅有限公司盐城天合国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盐城天合光能科技盐城天合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更名)下属公司指发行人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境内下属公司指发行人并表范围内的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
4-1-4境外下属公司指发行人并表范围内的注册在中国境外的子公司
华泰联合/主承销商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容诚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3月报告期末指2022年3月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境内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认购和
A 股 指买卖的普通股股票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家商标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常州市工商局指原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更名为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年报指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2021年年报指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一季报指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容诚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200Z0130 号、容诚审字
《审计报告》指
[2021]201Z0066 号及容诚审字[2020]201Z0028 号《审计报告》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律师工作报告指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本法律意见书指本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募集说明书(申报《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指稿)》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所聘请的境外法律服务机构
(FRORIEP Legal AG Trade Pacific PLLC DAI LUAT HANG《境外法律意见》 指 SINH LAW CO.LTD Atsumi&Sakai WILDGEN S.A.)就境外重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合规事宜出具并适用当地法律法规的
法律意见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科创板发行管理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可转债办法》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理办法》4-1-5《证券法律业务执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业规则》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5《公司章程》指月)》
元指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年6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该等会议
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
(二)2022年7月1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该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对董事会作出了具体授权。
(三)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等相关文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
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该等授权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且上述发行方案的内容符合《可转债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4-1-6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发行人的前身天合有限成立于 1997 年 12 月 26 日,整
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系以天合有限截至2017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
发行人系由天合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取得常州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91320411608131455L 号《营业执照》;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经营活动处于有效持续状态,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募集办法中已载明具体的转换方法,符合《公司
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1-7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61118.11万元、
111215.62万元、154771.06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09034.93万元。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8890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和《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35GW 直拉单晶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的情形:(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前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之“2”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如前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之“3”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1-83.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等资料,发行人具有
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neris.csrc.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网站,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5.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等资料,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及其出具的声明等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 neris.csrc.gov.cn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等公开网站,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4-1-9(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6)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6.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发行人就募投项目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出具的说明函等资料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
合规证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或非生产性支出,且符合下列情形: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7.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
次发行可转债条款具有转股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
4-1-10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且约定了可转债利率由发行人与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募集说明书(申报稿)》,自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
日止为转股期限,符合《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4-1-11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
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发行方案未设置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与华泰联合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已聘请华泰联合
作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确根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4-1-127、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已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的相关处理,包括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是由天合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25名,分别为高纪凡、盘基投资、兴银成长等25名。发行人的发起人为天合有限整体变更前的全体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天合有限全体股东签订了关于天合有限整体变更为发
行人的《发起人协议》。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2017年12月11日,发行人依法召开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有关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发行人提供
的资产清单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4-1-13(二)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和发行人书面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其提供的财务人员名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签
署的《承诺函》,经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与其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与有关人事和财务部门负责人面谈等方式进行核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和发行人书面说明,经本所律师通过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面谈等方式进行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公司章程》
等公司内部治理文件和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发行人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经营场所的实地调查结果和对发行人业务体系主要环节相
关人员的访谈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23名法人和有限合伙企业发起人均系依法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2名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14(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2年6月30日,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4名,分别为高纪凡、盘基
投资、兴银成长和宏禹投资。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高纪凡合计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39.01%,为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本所律师核查,高纪凡先生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纪凡于2017年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债权转让与确认协议及贷款展期协议等文件,上述借款的还款期限已展期至2024年9月3日,期间仅需在每年的
6月和12月分别支付部分利息,剩余款项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借款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情况,高纪凡不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各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对
天合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其所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天合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4-1-15发行人是由天合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25名,分别
为高纪凡、盘基投资、兴银成长等25名。发行人的发起人为天合有限整体变更前的全体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合法有效,无产权界定和确认方面的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的股权变动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设立后于 2018年12月进行了一次减资,于2020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于2021年、2022年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归属,于2021年8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22年4月12日完成赎回登记以及转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形。
(四)发行人原系美股上市公司 TSL 的下属公司。2017 年 3 月,TSL 完成私有化交易,停止其 ADS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注销了 TSL 的股份登记。本所律师注意到,在,TSL 私有化过程中,合计持有 TSL 86856000 股普通股的股东 Maso CapitalInvestments Limited 和 Blackwell Partners LLC(合称“异议股东”)提出异议,并放弃以私有化价格出售股份。2017 年 5 月,TSL 向开曼法院(The Grant Court of CaymanIslands)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定异议股东所持股份的公平价值。2017 年 7 月,开曼法院已下令 TSL按照私有化价格向异议股东支付了合计 20150592美元的期中过渡付款;但随后异议股东按照其单方估值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文件以及开曼律师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出具的备忘录,TSL 已就上述诉讼预留了可以覆盖该诉讼项下可预见的合理的或有负债的资金。
4-1-162020年9月23日,开曼法院作出最新判决,拒绝异议股东提出的公平价值应仅根据现金流折现法计算的请求,并在主要参考发行人聘请的估值专家观点的基础上(仅对发行人提出的公平价值计算方式进行了微调),确定了公允价值的计算原则。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境外律师的书面确认,依据该判决确定的计算原则及 TSL 对 MASO 赔偿诉讼费用的请求,TSL 需额外赔付的风险非常小(还存在 MASO 向 TSL 返还部分金额的可能性)。2022 年 2 月,开曼法院判决支持了 TSL 已经提供并审核完成的(costrecovery suit)费用返还诉讼程序涉及的诉讼费,后 MASO 提起对主诉案件的上诉,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境外法律意见》,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主要(资产总额或净资产或收入或利润占比5%以上)下属公司均系依据其注册地的法律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并已依据其注册地的法律就其设立和经营取得了必要的许可。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文件和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4-1-17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高纪凡,高纪凡的一致行动人为其控股的盘基投资、清海投资、天合星元,以及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吴春艳、有则科技、十堰锐泽、十堰携盛、永州赢嘉、十堰凝聚和常州天创。此外,截至报告期末,高纪凡的近亲属高海纯、高纪庆、吴伟忠持有发行人股份,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股东名册、2022年一季报等公告,截至报告期末,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高纪凡、盘基投资、兴银成长、宏禹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投资
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江苏随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纪凡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主营业务关联关系
高纪凡持股44%,高纪凡
1天合星元实业投资
配偶吴春艳持股36%
江苏阳光部落投资发高纪凡持股20%,天合星
2实业投资
展有限公司元持股80%
3常州阳光部落文化发文化策划服务江苏阳光部落投资发展有
4-1-18序号公司名称主营业务关联关系
展有限公司限公司持股100%江苏天合田园投资有
4实业投资天合星元持股100%
限公司常州天合田园农业发江苏天合田园投资有限公
5农业投资;农业信息咨询
展有限公司司持股100%江苏天合资本管理有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
6天合星元持股100%
限公司金江苏天人合一人居环
7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天合星元持股100%
境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元策企业管理咨
8实业投资天合星元持股100%
询有限公司浙江蓝途企业管理咨
9实业投资天合星元持股100%
询有限公司江苏天合蓝途新能源
10绿能车载设备销售天合星元持股100%
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氢企业管理咨
11信息技术咨询天合星元持股100%
询有限公司江苏天合绿色氢能源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建设
12天合星元持股100%
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浙江丽水星创企业管
13实业投资天合星元持股100%
理咨询有限公司
天合星元(上海)咨询
14实业投资天合星元持股100%
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天策机器人科技
15机器人制造天合星元持股70%
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规划设计;
江苏太阳城建筑设计江苏天人合一人居环境发
16园林绿化工程、装饰工程
院有限公司展有限公司持股70%设计等江苏省天合公益基金天合星元出资成立的社会
17-
会公益组织
18常州天创实业投资高纪凡担任普通合伙人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
19盘基投资高纪凡持股100%
资咨询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高纪凡持股99%,其配偶
20清海投资
资咨询吴春艳持股1%
21 TSL 投资控股 高纪凡持股 100%
22 Trina Solar Korea 无实际经营 TSL 持股 100%
4-1-19序号公司名称主营业务关联关系
Limited
23 Rising Star Trust - 高纪凡控制的家族信托
Rising Star Trust 控制的企
24 Wonder World Limited 实业投资
业
Rising Star Worldwide Rising Star Trust 控制的企
25实业投资
Limited 业
Top Energy
26 无实际经营 TSL 持股 100%
International Ltd.
27 FSL 实业投资 高纪凡持股 100%
4、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50%以上股权/份额或担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纪凡控制的机构股东外,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50%以上股权/份额或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1兴璟投资兴银成长持股100%
福州市华福榕金纾困发展合伙企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业(有限合伙)兰考县华福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3业(有限合伙)福州市鼓楼区兖矿投资中心(有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限合伙)福州市鼓楼区兴业建工投资中心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5(有限合伙)福州兴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6
伙)福州市鼓楼区同煤投资中心(有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7限合伙)成都兴福未信投资中心(有限合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8
伙)阜昌(上海)投资合伙企业(有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9限合伙)10杭州旗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1-20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伙)嘉兴涌兴世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1(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2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福兴晟投资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3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欣盈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4(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兴潼福信投资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5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兴睿兴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6(有限合伙)嘉兴欣盈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7(有限合伙)嘉兴欣盈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8(有限合伙)嘉兴欣盈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9(有限合伙)
兴睿绿色特殊机会(福建)股权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0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
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如前所述,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高纪凡。高纪凡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等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为发行人的关联方,且该等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4-1-21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人员控
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非独立董事5名,分别为高纪凡、曹博、高纪庆、张开亮、陈爱国;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刘维、江百灵、黄宏彬;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分别为张银华、冯小玉,职工代表监事1名,为姜艳红;高级管理人员
8名,分别为总经理高纪凡、副总经理曹博、副总经理高纪庆、副总经理丁华章、副
总经理冯志强(FENG ZHIQIANG)、财务负责人吴森、董事会秘书吴群。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该等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纪凡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以及上述人员(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除外)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发行人副总经理高纪庆持股60%,且担任执
1常州睿能投资有限公司
行董事
2 Sunlit New Tech Limited 发行人副总经理高纪庆配偶持股 100%
高纪凡配偶吴春艳持股20%,吴春艳的兄弟
3有则科技吴伟忠持股58.67%,吴春艳的兄弟吴伟峰持
股21.33%,且吴伟忠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古元天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高纪凡之女高海纯持有90%股权并担任执行
4
司董事上海古元天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5江苏元拓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高纪凡之女高海纯担任执行董
4-1-22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事、总经理上海古元天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利合时代企业咨询管理有限
6100%股权,高纪凡之女高海纯担任执行董
公司
事、总经理
7常州九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纪凡配偶的兄弟吴伟忠持股85%
江苏有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持股100%,且高
8江苏有则智联物流有限公司
纪凡配偶的兄弟吴伟忠担任执行董事
有则科技持股100%,且高纪凡配偶的兄弟吴
9江苏有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伟忠担任执行董事
有则科技持股100%,且高纪凡配偶的兄弟吴
10常州有则新能源有限公司
伟忠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1常州有则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有则科技持股100%
12常州禾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则科技持股51%
13常州晟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则科技持股51%
高纪凡配偶的兄弟吴伟峰持股67.62%,且担
14常州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任董事长常州一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高纪凡配偶的兄弟吴伟峰持有41.5366%合
15限合伙)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高纪凡配偶的兄弟吴伟峰担任执行董事且持
16常州弘正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股30%,高纪凡配偶的兄弟吴伟忠持股10%,
吴伟峰之子吴昊持股60%且担任总经理
常州弘正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参股40%,高
17常州弘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纪凡配偶的兄弟吴伟峰、吴伟忠、吴伟峰之
子吴昊任董事
18常州德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0%
19常州君合表面涂覆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20常州迪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弘正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持股100%
21 Magnificent Castle Limited 高纪凡配偶的兄弟吴伟忠持股 100%
监事冯小玉担任董事、总经理的常高新金隆
22常州市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监事冯小玉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常高新金
23常州和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监事冯小玉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常高新金
24常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监事冯小玉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常高新金
25常州华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1-23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监事冯小玉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常高新金
26常州和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监事冯小玉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常高新金
27常州和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监事冯小玉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常高新金
28常州和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9上海斐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黄宏彬持有100%股权
上海斐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30伙人,独立董事黄宏彬配偶持有59%合伙份
伙)额
持有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盐城天合10%以
31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
上股权的股东
7、发行人的子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发行人的子公司”。
8、报告期内曾经的主要关联方
(1)报告期内发行人已转让或注销的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转让或注销的子公司为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2)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已转让或注销的公司公司名称变化情况完成时间
Trina Solar First Holding Ltd 注销 2019 年 3 月
Trina Solar (Singapore)注销2019年5月Second Pte. Ltd
Trina group Limited 注销 2019 年 4 月江苏省绿色建筑产业技术股权转让给发行人下属公司2020年11月研究院有限公司
(3)最近12个月内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称原职务离任时间
4-1-24名称原职务离任时间
梁国忠原董事2021年11月
(4)其他的关联方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Drawing Star International Limited 原高纪凡女儿高海纯控制的企业,正在注销中原有则科技控制的企业,于2021年1月对外转江苏墨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让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为发行人已转让木垒天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福州市马尾区华福光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兴银成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于2022年3(有限合伙)月22日注销
共青城互金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纳新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纳新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凯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互金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仲金熙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仲金甲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甲子乾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共青城熙诚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金甲子(北京)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前任董事梁国忠曾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中金熙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人员的公司新疆中金甲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宗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客工场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创新奇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CICC ALPHA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
CICC ALPHA Investment Management
Holding Limited
4-1-25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CICC ALPHA GP Limited
CICCJIAZI Holdings Limited
CICC Financial Fund GP Ltd
ALPHA Rhino Investment Limited
CICC ALPHA Investment Management
(USA) LLC
CICC ALPHA Golden Road Capital
Golden Road Capital Fund GP LLC
共青城熙诚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批或确认;
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独立意见,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或者经非关联股东确认,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经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等内部治理文件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
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四)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往来余额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往来余额情况,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四)”。
4-1-26(五)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潜在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纪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向发行人做出了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六)同业竞争
根据高纪凡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纪凡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八)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予
以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1、境内自有物业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共计持有45本《不动产权证书》、2本《房屋所有权证》及2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4-1-272、境内租赁物业
(1)租赁土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境内下属公司在境内的租赁土地共2处。
(2)租赁房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境内向第三方租赁的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房屋共30处。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租赁房屋存在均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租人和承租人未就租赁协议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租赁协议双方限期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实际合法占有上述租赁房屋,发行人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已确认,如果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同时,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纪凡出具的承诺,如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因上述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事宜遭受任何行政处罚的,其将全额补偿发行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租赁屋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租赁屋顶用于屋顶分布式电站的建设与经营共18处。
4-1-28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子公司租赁屋顶存在一处出租方未提供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纪凡出具的承诺,如因上述事项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其将全额补偿发行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境外主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境外法律意见》,发行人境外下属公司在泰国、越南、西班牙、新加坡、美国、瑞士、澳大利亚、日本拥有或租赁了部分与其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物业。
(二)在建工程
根据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为568682591.24元。
(三)知识产权
1、商标
(1)境内商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的境内商标共有639项。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登录国家商标局网站(http://sbj.saic.gov.cn/sbcx/)查询相关信息,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就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境外商标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有关境外律师事务所就发行人所持境外商标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合法持有174项境外商标。
4-1-292、专利
(1)境内专利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证书的专利共有901项。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相关信息等方式进行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已经就上述专利权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的专利权。
(2)境外专利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有关境外律师事务所就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所持境外专利事宜
出具的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合法持有25项境外专利。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有80项。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相关信息,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就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著作权共有4项。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并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相关信息,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就上述作品著
4-1-30作权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作品著作权。
(四)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工商档案、《境外法律意见》、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
书面说明以及《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的公开查询,截至
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下属公司共440家,另有参股公司31家。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业务合同,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下属
公司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的合同主要种类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重要投资合同,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
检索或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等方式核查,上述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作为上述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的主体,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税务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法律意见》和发
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公司相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所述之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
4-1-31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金额
较大的应收款、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及投资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增资、减资行为
发行人自股改设立至今进行的减资及增资具体情况,请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之“(二)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发行人正常开展业务涉及的投资与交易外,发行人未发生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或上交所相关规则所界定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的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三)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合并、分立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合并、分立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三次修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历次修订已经履行
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32(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该等议事规则及公司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查阅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相关会议通知、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对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进行访谈等),本所认为,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况
4-1-33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7名,分别为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4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核心技术人员名单,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为:冯志强(FENG ZHIQIANG)、陈奕峰、全鹏、张映斌、张舒、孙凯、方斌。
截至报告期末,上述人员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及在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况,请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结果以及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
查询结果,除上述已列明的情况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情况。除高纪凡与高纪庆系兄弟关系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根据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简历及其出具的声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访谈上述人员、通过公开途径检索等方
式进行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示的情形,也不存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期限未满的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任命文件以及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4-1-34发行人董事会设3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刘维、江百灵、黄宏彬。根据《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独立董事任职声明和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务登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文件,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均已领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三)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四)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一季报、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3月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分别为92929322.66元、138308726.03元、372774208.29元及73464304.41元。
4-1-35(五)完税证明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境外法律意见》及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情况的证明,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已披露的税务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针对该等税务行政处罚出具的合规证明,该等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及部分境内下属公司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法律意见》
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环保部门官方网站的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下属公司天合宿迁光电曾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主管环保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发行人及下属公司的行政处罚”之“(一)环保处罚”。根据上述公司主管环保部门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的证明,鉴于天合宿迁光电已就该等被处罚事项进行了整改,并已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相应罚款,该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办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具体请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1-36综上所述,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
其主要下属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部分境内下属公司的质监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境外法律意见》
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质监部门官方网站的查询,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相关投资项目已经过股东大会合法批准。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获得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如下:
1.项目备案
2022年6月4日,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天合青海公司出具青工信投备案
〔2022〕8号《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通知书》,对天合青海公司拟在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年产 35GW 直拉单晶项目”准予备案。
2.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合青海公司正在就本次募投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尚未取得取得主管环保机关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根据发行人就募投项目委托的环评机构出具的说明函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天合青海公司预计就该项目后续取得环评批复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4-1-373.项目用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取得项目用地的权属文件,天合青海公司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对此,2022年7月16日,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书面说明,载明:(1)“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天合光能(青海)晶硅有限公司拟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的“年产 35GW 直拉单晶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己完成项目立项备案。该项目拟新增建设用地,预计天合光能(青海)晶硅有限公司后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2)“本委将积极协调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尽快推动后续土地出让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天合光能(青海)晶硅有限公司及时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2022年7月5日,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局出具书面说明,载明:“天合光能(青海)晶硅有限公司上述用地正在积极有序办理各项土地审批出让手续,预计天合光能(青海)晶硅有限公司后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相关投资项目已经过股东大会合法批准,并获得主管部门的立项备案,相关环评及用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容诚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00Z0291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2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股东大会合法批准。发行人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4-1-38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发展战略为:未来3年,公司将不断巩固和提升光伏组件业务在全球市场的品牌领先地位,加大光伏系统业务发展力度,并且积极在智慧能源业务方面开拓创新,推动能源向低碳化、分散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引领新能源发展潮流,努力成为光伏智慧能源的引领者。
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重大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
1、重大诉讼、仲裁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函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与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面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有关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发行人报告期末净资产值1‰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3起(其中发行人或下属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2起,作为原告的1起),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七。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诉讼/仲裁均系由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所引起,且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涉案金额占发行人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较小,因此,本所认为,上述诉讼/仲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民事诉讼案件外,因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等地区的光伏产品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以下简称双反)调查并征收相应的保证金,且美国商务部已就历年“双反”复审调查结果对有关案件作出了终审裁决,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作为原告或第三方正
4-1-39在参与2起针对美国政府的“双反”诉讼,具体情况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八。根
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美国律师 Trade Pacific PLLC 出具的函件,该等“双反”诉讼对发行人最终受到双反调查的结果影响很小。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双反”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注意到,根据媒体报道,Totalenergies 下属公司因与发行人之间的组件合同纠纷事宜向美国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美国下属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等司法文书,尚无法完全确认对方的具体诉讼请求。发行人收到法院文书后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也将在后续关于更新财务数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予以补充披露。
2、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包括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下属公司)共有6项行政处罚,涉及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方面,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针对上述行
政处罚出具的专项证明,发行人已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相应罚款,上述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发行人及下属主要公司的工商
管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中列示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纪凡及其一致行动人、兴银成长、宏禹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
4-1-40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的声明,经本所律师通过与高纪凡面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于上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4-1-41(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王立峰陆顺祥卢冠廷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二年月日
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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