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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燕京啤酒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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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燕京啤酒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洪辰 发表于 2022-7-5 00:00:00 浏览:  3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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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防范与控制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范重大合规风险,提升公司决策科学性,保障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统筹、指导公
司总体风险管理工作,对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状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保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存在的风险进行研究、论证、评价,按照“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为重,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全面落实风险防范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坚持集体审议、充分论证、独立表
决的审议决策原则,追求科学缜密决策,确保有效识别防控风险,实现预期效益的决策目标。第二章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机构第五条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五名公司董事及高管组成,其中包含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其中董事长为当然委员,可不由上述程序产生。
第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熟悉企业管理及业务流程,具备风险监管知识或经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风险管理中心为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管理现状,负责审批风险管理战略、政策、体系建设方案及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二)监督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制度
的有效性,指导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三)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四)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及效
果;(五)审议风险管理中心提交的风险管理综合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
(六)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制定公司合规管理政策供董事会审核;
(七)规范公司治理、推进企业法治建设。
第十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风险管理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应确保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签署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中心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具体事项,风险管理中心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具体情况,并提交相应报告,遇有重大突发风险,风险管理中心应及时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议事规则与程序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委员必须亲自出席。委员未出席某次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长可提名新的委员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与会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风险管理中心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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