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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翰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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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翰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春风 发表于 2022-7-30 00:00:00 浏览:  3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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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7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7月29日,同意以23.4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9.64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展、任佳、周顺祥
202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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