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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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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四博叶成老师 发表于 2022-7-27 00:00:00 浏览:  3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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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指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群体的双向交流机制,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推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诚信互利,形成尊重投资者的公司股权文化;
(三)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
公司自律性,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有责任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对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应当要求来访人员出具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事前进行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
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
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其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从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环境,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五)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
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
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董事会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
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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